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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共和国论法律》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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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时代背景

    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是生活在古罗马共和国末期的辩才、演说家,出生于富裕家庭但不属于元老阶层(新贵)。非凡的政治才能为他打开了政治生涯的大门。他文学和理论著作非常多,对古代、中世纪和当代文化的影响非常巨大。西塞罗深受希腊文化的启迪尤其是柏拉图哲学谈话录的影响,但是《论共和国》(公元前54年)具有毋庸置疑的独创性。

    上篇《论共和国》共6卷:首先,作者在这里对国家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其次,讲述国家如何产生,如何成长壮大,如何巩固和繁荣的;然后,论证没有高度正义的人便不可能管理国家以及个人应接受教育和具有节制的思想;最后,说明古代风习和人的重要性以及西塞罗关于国家理论的具有神秘主义色彩的斯基皮奥之梦。

    下篇《论法律》是对于上篇的补充,共3卷:一阐述“神界法律”和“人民法律”的差别,西塞罗指出法的宗教性和法的民众性、对“人民”的界定具有独创性;二是宗教事务和宗教机构,关于保民官制度:“温和”论;三是建议把监察官职作为常设官职。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公民们的福祉、国家的繁荣和人们的安宁而幸福的生活。但是,它以过了时的规定为依据,且无完整摘录古典文献,所以未受到法学家们极大的欢迎。

    二、作者观点

    《论共和国》

    1.他认为政治人物的任务有两个:

    一是牺牲个人清净,二是为社会的安定与和平奋斗。他批判纯学究式的生活,清醒的认识到乱世中投身于政治生涯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做出政治高于哲学的论断。对于高尚的人来说,关心国家不存在任何尺度和界限(Page138)。——可以看出西塞罗是具有爱国精神和实干主义原则。此外,他认为智慧之人不应该蔑视国务知识,因为他理应掌握一切说不定什么时候他便需要运用的东西(Page18)。认识到王者应该要有国王的美德和智慧,而不是出身。——比较看重个人的才华,而不是背景。无论对于私人家庭还是国家,最好的收入来源是节俭(Page137)。

    2.关于国家的界定:

    依据罗马的法律传统对希腊唯物主义哲学进行经验式的改造,西塞罗利用这一唯物主义的这些理论,在《论共和国》的开篇对国家进行了定义:共和国属人民大众所有,即国家乃人民之事业,人民共同体是基于共同的法律认识和利益需要的。(VS散居和游荡的人们因一时的协和一致而形成国家——奥古斯丁Page39-40)这体现了契约主义,意志主义和功利主义色彩。

    3.全部事物的最高权力应由某种国家机构管理:

    人民、公民社会(人民的组织形式)和作为人民的事业的国家,都应由某种机构管理,而这种机构应具有全部事务的最高权力。首先,这种机构通常源于公民社会产生的那种始因。其次,应该把这样的职能或者授予一个人(当一人掌握全部事务的最高权力,我们称此人为独裁国王,称这样的国家体制为王政),或者授予选举出来的一些人(这样的城邦由贵族意志掌管),或者由许多人即由所有的人(称为人民的城邦)来承担。只要他不受不公正行为和欲望的干扰,便仍可能是稳固的(Page41)。斯基皮奥:“如果一个国家的事由有许多人掌管,那便可以立即看到,在这样的国家里将不会有任何主导性的权力;如果权力不是唯一的,便任何权力都不可能存在”(Page53)。一个国家应该永远坚持的,即不让大部分人获得大部分权力。他也很讲究用词和名称,称富人为“纳税公民”等(Page82)。就这样,一方面,谁也没有失去表决权,另一方面只有那些特别关心国家处于良好状态的人才在表决中起最大作用

    4.有限的公民权利及正义的要求:

    在这里所有公民均被赋予权利,权利范围大小取决于他们采纳的政体形式。传统的简单的政体形式中,始终存在着对人的约束,要求人与人之间法律地位的差异。在规定一个契约主义形态的国家概念的同时,他指出人天生具有相互结合的趋势,而组建成了社会。这种自发需要是第一动力。另一方面,自然主义的国家也同时表现出西塞罗对受道德和正义支配的生活的追求。正义的概念存在于所有人之中。因此,根据正义行事是基于对实际情况和利益方面的考虑而产生的需要。

    5.法律(这里正在研究的法是公民性的,不是自然性的)产生的目的:

    在于使弱小者能受到强者的保护,在于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国家、法和宗教的根本目的在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这也显示出国家具有功利主义、意志主义和实用主义)。法律是公民联盟的纽带,由法律确定的权利是平等的(Page46)。不仅让德性和智慧超群的人统治较为软弱的人,而且让较为软弱的人乐意听命于最优秀的人(Page47)。(没有人是天生公正的;或者如人民所说)法包含差异,诚实的人们应该凭自己的天性,遵行实际存在的公正,而不是人们认为的公正(Page111)。“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规则。它与自然相吻合,适用于所有人,是稳定的、恒久的,以命令的方式召唤履行责任,以禁止的方式阻止犯罪(Page120)”

    6.最好的政体形式:混合政体

    从国家概念出发,西塞罗阐述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这三种传统的政体形式。他认为每种形式都应遵守国家设立的宗旨:保障相互间的权利和公共利益。但是这三种政体形势都有缺陷,共同的弊端:总是逐渐走向衰败,是连锁反应。西塞罗认为是最好的政体是“混合政体”,即同时将王政的、贵族的和人民的这三种传统政体加以混杂和平衡化,并且不会由惩罚而激起粗野狂暴的情感(Page83)。然而这是这样一种制度(混合政体):公民的幸福、平等和安宁维系于一个人的永久性权力和公正及他的智慧。王政统治下的人民有许多东西不能享受,首先是自由。——这种政体在这里被西塞罗加以确定化和具体化,同时具有独创性。该作品不仅着眼于现实和过去,而是为未来设计了一个元首形象。

    这使得国家顺利地发展,沿着某种自然的方向和路线达到非常完善的状态。罗马人强大起来并非偶然,而是由智慧和秩序,并且顺应天理(时代)。

    7.对外:

    最完善的国家不会发动任何战争,除非是为了守信或自身安全。除了复仇和进攻,任何战争都不是正义的(Page120)。公正充满忧虑和危险,不合哲人的性格(Page124)。

    8.古代的风习和人——罗马国家存在的基础。

    强调荣誉感的驱使下,建立过许多惊人而且伟大的业绩(Page147)。基于稳定统治的需要,婚姻应是牢固和稳定的(Page152)。西塞罗说,喜剧是对人生的模仿,风习的镜子,真理的印象(Page140)。借用音乐教育人民,在社会生活中让音乐伴随各种祭祀活动(Page142)。(VS同意柏拉图的看法,没有什么比乐声更容易作用于柔软、温和的心灵)


    《论法律》

    9.法的根源:

    法源于自然。自然本身凭借自己的力量更前进一步,因为它不是受任何教导,而是从它的第一次、初始的理解形成的各种概念出发,凭借自己的力量,使理性得到巩固与完善(Page194)。法的始端应导源于法律,因为法律乃是自然之力量,是明理之士的智慧和理性,是合法和不合法的尺度。

    人和神的第一种共有物便是理性,因为法律即理性,具有法和法律共同性的人们,他们理应同属一个公民社会(Page190)。人和神具有同一种德性,这种德性就是达到完善、进入最高境界的自然,因此任何神具有相似性(Page193)。自然创造了我们,是为了让我们相互共同分配和享受法(Page196)。

    德性是存在于自然之中的某种始源的完美表现,同样,各种美德也是这样。自然创造了我们是为了让我们相互共同分配和享受法(Page196)。

    正义和法一样要求人们追求和珍视。奔向善的极限。智慧是诸善之母,由于对智慧的爱而产生了希腊文中“哲学”(爱智慧)一词——认识我们自己。

    10.关于宗教问题、国家体制

    法律要求人们(心灵)圣洁地敬奉神明,因为心灵包含一切;要求保持虔诚、避免奢华,真诚令人喜悦,耗费应该避免(Page227)节假日:对于人民来说是停止诉讼和争执,对奴隶来说是停止劳动和繁重的工作,因此年代编订者应使它们与结束农务的时期相适应(Page230)。

    国家最重要、最根本的法是同占卜官的威望相联系的法。关于占卜机构的看法:由于年代久远和对他的忽视,现已消失。西塞罗认为这一科学在我们的先辈时代有两种作用,有时因国家形势而利用他,但最经常的是因为要通过某种决议。

    法律要求保持祖先们的祭祀仪式中最好点的方面;取消使人民的心灵里充满迷信的义捐;亵渎者应该受到惩罚,不仅是那些盗窃圣物者,而且包括那些盗窃圣地代管物者;关于严格履行诺言,法律做了充分的说明;还有典仪承袭和亡灵成神的权利问题。

    关于白事的节制思想:荣誉奖赏也适用于死者;埋葬和焚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为我们的法律与自然相符合而高兴,也对我们的祖先智慧感到钦佩,不过我希望不仅在其他方面避免浪费,在建造坟墓时也是如此。首先应缩小坟地的规模;然后是宴饮,有死者亲人筹办,头戴花冠,人们可以在他们在场的情况下颂扬死者,但要真实(Page250)。

    11.关于官职问题

    整个国家的管理靠官员之间的权力分配来维持。权力应是合法的,公民应顺从地、无异议地服从它(Page256)。官员的职责在于领导和发布正确的、有益的、与法律相一致的政令。官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不说话的官员。国王的权力应由两人来履行,裁判官(走在前面)、审判官(审判)及执行官(讨论)。

    对待人民的方式:其中第一位、最重要的是不实用暴力。要知道,没有什么比一个有秩序、法制完善的国家采用暴力实现某件事情对国家更有害、更有悖于法制,更缺乏公民性和人道性。法律要求服从否决,这是最好的行为方式,因为宁可好事遇阻碍,也不对坏事让步。——对坏事行否决权者应被视为有益的公民(Page277)。

    官员卸任时应向监察官作履职报告,监察官应事先对他们作出评估,而法律方面的问题则完全有检察官和法庭决定(Page280)。

    三、优缺点

    (一)优点:

    1. 阐述时不离题泛论,而是集中注意力于一个具体的国家。

    其他作家在论述国家类型及其特征时,没有提出具体的实例和国家形式。在这里都力图做到两方面:不像柏拉图笔下的苏格拉底那样进行虚构,在阐述问题时宁可把自己的见解归于他人,阐述时不离题泛论,而是集中注意力于一个具体的国家(Page73)。西塞罗阐述了国家建立的具体过程和举措,每个时代国王的贡献作铺垫使国家形象丰满起来,具有历史韵味和统治艺术。

    2.哲学原理:

    “我们的国家的建立不是一时,也不是由人一下子完成的,因为我们清楚地看到,每个国王分别相继做了不少好的、有益的事情”(Page81)。国家也不是缓慢地发展,而是渴望迅速达到完善状态。体现了事物是不断发展的,量变达到一定限度就会发生质变。国家的产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由于历代国王逐渐建立、成长巩固并发展起来的。

    事情不在于不可信,而在于应该找到合理的解释(Page21)。

    3.个人层面:

    注重个人品质的修养,使人们热爱安宁和和平,发扬了正义和信诚。利用宗教缓和人民好战的习惯心理,倡导人们遵循礼仪、和睦。

    4.关于减少丧葬耗费和哀悼哭泣的规定。值得称赞的是对富人和平民一视同仁的法律规定。这同自然完全吻合,因为死后财产差别也就消失了。

    5.关于议案的提交要节制、平和。演说者的三点要求:一是出席;二是按序发言;三是适度简洁。

    (二)缺点:

    1.传播了“法律”的罗马概念(即人民投票通过的法律),对数千年的政治思想做了重大贡献,但被雅各宾派擅用专权。

    2.迷信色彩严重。特别注重占卜,挑选占卜官,占卜委员会,还设有占卜法等——事情不在于不可信,而在于应该找到合理的解释(Page21)。

    3.夸大了自然的作用,且未对自然的范围做出界定。自然赋予人类如此强烈的德性追求,如此强烈的维护公共利益的热情,其力量能够战胜一切欲望和闲适产生的诱惑(Page12)。

    4.西塞罗是权力本源论,具有唯心主义的倾向。任何事物都不及权力与法那样和自然状态(法律)相一致。没有权力,便不可能存在任何家庭、市民社会、种族、整个人类……最高法律的命令。

    5.关于元老院,“愿元老阶层完美无瑕”,可能会延伸过宽,因而需要检察官进行解释。

    四、启示

    1.未雨绸缪,研究历史的重要性,以便顺应时代潮流。理解各种国家体制的发展方向和转折,以便当你们知道某种政体在向某种方向转变时,能够预先加以制止和扭转。

    2.永远不要停止学习和自省,号召其他人仿效自己,让自己的精神和生活的光灿成为公民们的镜子。

    3.重视羞愧教育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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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粮丞 普通会员 2018-09-30 18:51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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