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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共和国、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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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作者介绍

     《论共和国、论法律》的作者是西塞罗,他是古罗马著名的政治家、演说家、法学家、和哲学家。出身于古罗马的奴隶主骑士家庭,青年时期投身于法律和政治,曾担任罗马共和国的执政官,后来被政敌安东尼杀害。西塞罗对欧洲的哲学和政治学说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认为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这三种单一的制体都不完善,最理想的政体应该是“混合政体”。这本书是西塞罗结合自身的政治实践经验,以对话形式对政体和法律问题进行的分析,作者的思想观点在对话中都得以体现。

    二、《论共和国》

    西塞罗在《论共和国》篇区分了三种政体形态: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并分析了这三种政体存在的弊端,并论述了混合政体的优越性。

    在卷一中,作者认为人应该参与政治,不论什么时期,都应该掌握政治学这门艺术,掌握一切知识,参与管理政府。开篇作者引用菲卢斯等人对天文学问题的关注,却不关心当下的政治问题的事例,来提醒大家应该多多关心当前的政治问题,他认为政治问题远比天文学要重要。文中西庇阿被问到什么形式的政府才是最好的,西庇阿例举了三种简单的政府形式:君主政体(国王)、贵族政体(精英公民团体)、民主政体(民众本身)。但他认为这三种政体都会变成坏的政体:君主政体容易演变成暴君独裁,成为僭主政体;贵族政体会变成寡头政体;民主政体变成由一群疯狂失控、不负责任的暴徒掌握治权的政体,即平民政体。因此,他认为最好的政体形式应该是由这三种政体形式按照一定的严谨的比例混合而成的形式。在政体的正宗形态中,虽然西庇阿为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进行了辩护,但他更倾向于君主政体,也承认了其有不确定性。西庇阿认为共和国就是公众的财产,是公正的。暴政统治、寡头政治、暴民政治都不能满足这一定义。

    在卷二中,作者以罗马政体为例进行了阐述:罗穆卢斯的第一个年头就是通过占卜仪式建立了一座新城,创建了一个政治社会,就是罗马。在罗马的王政时期,罗穆卢斯与萨宾王达成率合约,承认萨宾人为罗马人,并共同选出了一个由贵族组成的皇室议院(元老院),还将人民分成三大部落,其下又分为三十个选举区域。库里斯对罗马人的生活做了一点点改变:首先他把土地按人头分给公民,同时还灌输爱好和平和轻松生活的思想。庞皮留斯则是扩大了占卜的范围和引入了法律。努马设计了许多宗教仪式,发起了集市和比赛,以及各种其他集体参加的活动。他奠定了两个重要的基石:宗教和人道行为。安吉斯则是扩大了城市的版图......从罗马的整个发展历程来看,作者认为一个国家的政体的形成与稳定不是一人和一时之功。

    在卷三中,作者谈及了公正和不公正的问题。菲卢斯认为不公是必要的,也是有益处的。公正是一种政治现象,而不是一个本质现象(关于公正的争论,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曾为其辩护),它会教会我们宽恕一切人类,关心人类利益,公正待人。而卡理阿德斯认为如果存在公正这种东西,那是极度愚蠢的。他认为政治意义上的公正并不是真正的公正,而是一种审慎;自然意义上的公正的确是公正。莱伊利乌斯坚持认为公正是维护国家的稳定所必须的。

    在卷四中,作者谈论了教育的问题。对精神(灵魂)与肉体的关系进行了思辨,作者认为思想高于肉体。一开始作者对希腊的风俗进行了批评,认为国家在教育领域缺失了具体的制度。剧作家们在吟诵和创作中的诽谤和中伤,这对英勇政治家们的形象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三、《论法律》

    在《论法律》中,作者首先对“神界法律”和“人民法律”的差别进行了阐述指出法的宗教性和民众性、对“人民”的界定具有独创性;在谈论民法的时候(法律与公正),作者认为先要弄清楚公平的本质,然后去思考各国应藉以管控的法律,再去讨论各个民族已经制定、书面确定下来的法制法规。法律的制定,要以大自然为其指南,法源于自然。法律是一种自然力量,是智者之才智与理性,也是区分公正与不公正的标准。(至善要么是根据自然原则而生存;要么遵从自然即通过法律而存在)。作者例举了多种法律,如宗教法律、祭司法律等,并对其进行了评论。作者认为法律的本质应该从人类的本性中去探寻。其次,谈及了宗教事务和宗教机构;最后,他建议把监察官职作为常设官职。行政官的职责就是负责管理,并下达正确、有益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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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粮丞 普通会员 2018-09-30 18:51 18:5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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