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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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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书的逻辑架构:

    1、开头阐述功利原理(“最幸福原理”)并为之辩护,把它当作评判个人行为(道德体系)和社会立法的唯一可接受的终极标准。功利原理是指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的原理。1-2章

    2、然后,解释了快乐和痛苦的四种来源或者四种约束力--自然约束力、政治约束力、道德或俗众约束力、宗教约束力;随后是说明若要按功利原理来指导行动以增大幸福,就必须了解如何估算快乐和痛苦的值快乐和痛苦的类型,以及影响敏感性的状况这对于估计补偿量和计算惩罚量是有帮助的。3-5章

    3、接着在指出保证功利原理得到遵守的主要的并非唯一的手段是由惩罚违抗行动来支持的法律之后,边沁以此为出发点,审查和区分了人性的种种特征(它们加上外部原因,将决定其激烈程度或力度),并且分析了立法者将试图引导的有意行动的性质和动机。6-11章

    4、接着,他一项一项地讨论了人的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的形式,确定了决定惩罚分量及其性质的应有准则,其前提在于惩罚的最终目的是以最小的人类苦痛代价来保证法律得到遵守。12-15章

    5、接着,边沁参照受其侵犯和威胁的形形色色的利益,将按照功利原理应当被当作罪过对待的行动方式分门别类,并且讨论了虽然触犯功利原理、但最好留给他所称的“个人伦理”去抑制的行为方式。16章

    6、最后,全书以概述有关刑法与民法之间区别的疑难点而告终,这些疑难点最终导致了《论一般法律》一书中详尽的讨论,其概貌显示在1789年添加的末注之内。17章

    二、具体内容:

    功利原理包含了的三种原理。

    第一种:避苦求乐。自然把人类置于两类主公,即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他们才指使我们应该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人类的一切行为动机和根本原因都根源于快乐和痛苦。人类的一切行为动机和根本原因都根源于快乐和痛苦。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是立法者必须考虑的目的也是人生的规律任何社会个体都毫无例外的服从于这个基础规律。避苦求乐人的本性和本质,人类进行思考和作出行为的出发点和目标点皆是避苦求乐。因此,避苦求乐的内在价值无疑是人类行为的正当与否,也就是人类的快乐和痛苦。

    第二种:后果理论。功利主义理论是基于苦与乐的,且其结论也是以苦乐原理为核心展开,将人的行为、动机、意图知觉完全建立在后果之上,以其产生的后果为主要衡量标准。他认为后果是对于行为正当与否的最大裁判标准。边沁在对苦乐进行阐述和划分之后,指出了如何判断苦乐和计算苦乐会影响着人的行为后果和行为方式,可以通过某一种行为估算出由此产生的快乐和痛苦,使人在最大限度上获得快乐和减轻痛苦。沁对于个人行为的评价提出了不同于寻常的标准,认为不再是道德上的正当性,而是一个行为的后果带给人类的快乐和痛苦。

    第三种:最大幸福原则。边泌在提出了著名的功利原理之后,又提出了最大幸福原则。边泌在其著作《政府片论》中曾经提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正确与错误的衡量标准”。最大幸福原则是指利益相关者的最大幸福,指人类各种行为的正确适当的目标,而且是人类普遍追求的唯一目标。最大幸福原则主要是衡量人类行为的对错是非。它是边泌的立法基础和改革标志,更是他毕生所追求的整个社会理想。功利原则最终点可以归结为最大幸福原则。所以,一个行为或者政府措施,如果增加的社会利益大于减少的社会利益,其就是符合功利原则的标准。

    三、功利主义的意义

    边沁对功利主义的独创性首先在于把功利原理作为批判现存法律制度及支持社会改革的准则。边沁对自然法、社会契约论进行了抨击,认为自然法与社会契约都只是一种虚构 ,而且是有害的 。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自然法都只是一种虚构 ,根本不存在,现在的法律既不来源于自然法 ,更不受自然法的指导。在边沁看来,权利,真正的权利,是真正的法律的作品;实在的法律产生实在的权利。由于边沁引进了功利主义,自然法的地位动摇了, 被实证法所取代。

    边沁对功利主义的独创性还表现在以功利主义为基础试图构建一种新的道德体系,以提供一个全面而有效的世俗之物,和代替作为传统道德体系核心的基督教,但是边沁所建立的道德理论并未达到其自己所设定的目标,也远未能提供取代基督教的世俗之物。

    功利主义法学的最基本特点就是强调追求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原则是立法的宗旨、评判法律优秀的标准和法律实务欧洲大陆,对政治学、法学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四、思考

    第一,功利主义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意识形态,它提出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尽管从表面上看它与“为绝大多数人谋福利”、“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社会主义运动的指导思想存在着相似之处,但两者有实质性的区别。功利主义所谓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本质是自由主义而非社会主义,这个原则鼓励每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去自由竞争,国家奉行不干涉主义,国家的任务只是为自由竞争提供良好的环境。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是优胜劣汰、两极分化,这与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的社会主义原则当然不可同日而语。

    第二,边沁认为快乐和痛苦的值是可以被估算的,而且必须得估量才能有助于衡量惩罚和赔偿的量。觉得这一标准是机械的。毕竟快乐和痛苦是我们一种极其主观的感受,我认为是很难找到一个量化的标准去衡量其数值的,就比如我们花30块钱吃的路边摊一定比花 3000 块去高档餐厅吃大餐获得的快乐少么?

    第三,边沁认为“只要我们每个人真正的追求自己的最大幸福,结果必将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但我觉得这一点与我们的实际是不相符合的。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的追求是不一致的,甚至是相矛盾的。因而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集体间的利益冲突机会就会必然存在。一旦矛盾存在,实现自我最大幸福的个人、群体之间就会有冲突,就无法达成一致目标,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最后,功利原则并非是人类行为的唯一原则。人类行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功利只是人类行为的动机之一,边沁试图以功利来概括全部人的行为动机,把快乐当做道德的唯一价值,把追求功利当做人生的唯一目标,忽略了人的需要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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