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共文化服务隶属于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机整体,构成了我国顶层设计的重要治理面向。公共文化服务的“软治理”工具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文化秩序是文化“软治理”形态的重要衔接纽带。文化服务的公共性再造贯穿于文化治理的公共性重塑与发展逻辑。一方面,文化服务的公共性定位优化了公共价值观趋于消解的多元文化生态;另一方面,公共文化治理合法性认知的“软治理”要义彰显了文化“公共性”的创制理路。因此,公共文化服务的发展逻辑只有通过“批判”与“整合”的价值协商才能达成文化治理的理性共识,实现公共文化服务“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治理耦合。
关键词:公共文化服务;文化公共性;“软治理”
文化是人类在历史发展中改造主客观世界的精神产品,在“现代性”语境下,中西方公共治理都存在一个必要且可能的文化系统。唯有将公共文化服务引入国家公共治理领域,建立以社会主义主流核心价值取向为主轴的“世界文化身份识别”系统,才能实现以文化因子为参数的国家治理现代化。如果文化价值观与人们的生活方式相背离,国家治理就难以真正介入公众的生活。毫无疑问,人是国家的核心要素之一,文化是国家信仰的精神支柱,现代国家建构的目的是使“国家”出场。中国作为一个超大规模的社会,如何实现理性与行动相一致的总体性治理,要依赖于“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合理循环。因此,国家的理性成长既取决于个人主体性的成长,也依赖于制度与文化的互融共生。将文化研究作为国家“软治理”的有效工具,可以更好地搭起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桥梁。“从治理的高度重新审视公共文化服务,不难发现,公共文化服务既是文化治理的一种形式,也是文化治理的一项内容。”[1]可见,文化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文化认同和行动主义的重要途径。因此,公共文化治理体系必须要挖掘出一个能够呈现“结构-功能主义”的“中层范式”,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转,将特定知识和技术进行分类、整理、展览,通过分配文化资源等实践履行,转换和组织成社会中个体的行为逻辑。[2]就文化对道德习惯行为的规范乃至传承而言,文化治理并不仅是国家治理的工具性条件,而是通过“文化存储”这个介质,将文化传输到国家信仰的价值标杆。[3]毫无疑问,文化基因是“结构与解构”进化中衍生的“文化复合体”,其存在于多元形态之中。文化治理的效能与政治生态、整体经济境况具有天然内在的关联。
一、“软治理”嵌入:公共文化服务的治理要义
国家文化治理能力的提升,首先表现为文化治理主体高度认同感的形成,并由此实现大众内在精神需求和外在物质生活满足的总体预期,从而彰显文化治理本身的价值意蕴。诚然,假使民众脱离坚硬的政治外壳,而缺少对文化精神真实性社会内涵的挖掘,仅仅依靠个人与群体之间公共文化服务的价值认同,国家治理就会变得孱弱无力。因此,对个人与群体之间多元文化圈层的确认,塑造共同的文化理念和行为规范,已经成为现阶段中国文化治理的核心命题和价值诉求。
(一)“软治理”工具: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文化基底
文化是现代国家的“软实力”,文化治理体系是主流价值观和公众生存方式的有机统一体和身份识别系统。文化治理的“公共性”逻辑依赖于“政治合法性”和“社会文化价值认同”,它凸显主体对自我存在的全面理解,也是对社会情景的整体观瞻。因此,国家治理现代化对外主要表现在国际文化形象的彰显能力,对内则体现为公众对文化认同和“集体良知”的有效建构。国家通过公共意志、公众舆论将公共信念以政策选择方式转化为公共权威,以公民自主治理的形式超越“亲情、习俗、宗教”等“私性文化”的地方局限。霍布斯鲍姆认为:“基于文化认同而形成的政治认同是国家开展行动的价值基础”。[4]文化对于国家这个高效且有序运转的有机体而言,是维系现代国家生命和国家成长的关键。政策和文化是一个组织存在的基本架构,政策是文化价值的沉淀,文化是价值观念的精华,政策与文化是公共社会主体自觉的精神价值维系和共同生活方式的生态平衡调节。因此,国家文化自主性的供给逻辑恰恰在于国家通过自身统合能力超越不同的社会群体利益,以提供更好和更多的公共文化产品形式。
文化不仅是国家治理的载体,也是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杆。社会通过一定的文化机制驱动文化主体作用于政治生活,政策创新促使文化模式发生变迁,文化的变迁又诱使政策的继替。文化的“软治理”首先要选择文化机制的具体类型,然后通过价值引导强化文化治理,在此基础上,实现“文化治理机制”从“国家规制”到“社会建构”的“软治理”转型,因而,文化本身便具有社会治理的基本结构和功能。传统法权治理模式是以制度规制、权力配置为核心的国家控制机制,而新型文化治理模式在吸纳了传统“法理合理性”的基础上凸显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因此,文化作为国家的治理的“公共领域”,既得益于公民社会的充分发育,也有赖于文化政策的出新与完善。文化所形成的理性价值权威在国家治理中往往不是直接发挥作用,而是把国家治理寄托在文化政策框架之内,相对弱化了文化刚性在组织中的价值与功效。[5]由此可见,在文化和政策之间,文化是本,起内在主导作用;政策是位,施外在协同效应。
(二)秩序重构:文化“软治理”形态的衔接纽带
以文化为纽带建构的社会秩序涵盖两个层面,一是外在的“权威”系统,即整个社会治理体系有序运转的制度和规则体系,二是内在的“认知”结构,即为“权威”秩序提供合法性认同的一套完整价值系统。不难理解,“权威”秩序是对社会秩序有效性、合法性的规范追求,而“认知”系统是对社会秩序权威性、合理性的价值确认。这是因为,社会秩序是全体社会成员对社会价值观的一致性认同,通过个体社会化,使全体成员共享这种内化的秩序规范。“文化失范”的治理逻辑亦是如此,文化活力的持续增强绝不能彻底摒弃传统,文化研究者的文化自觉也必须置身于传统与现代的对接之中,在吸收传统要素的基础上再铸新的秩序内容。因此,文化沉淀及其所塑造的社会秩序,具有公序良俗的价值标杆意义。个体在一个有序的社会环境中生存,进而习得社会化进程中的文明成果和文化资源。正如有学者所言:“即使是最为普通、不起眼的生活形态,也是对更为社会和文化秩序的表达”。[6]
因此,“文化治理”要紧贴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目标与核心任务,通过社会核心价值的重构增进文化治理的政策价值内涵,针对文化治理的失范重建社会行动的认知规范和行为秩序,最终实现文化治理研究“自觉”和“自为”的基本定位。文化治理的宏观架构一方面重视文化个体的“文化自为”,另一方面对社会秩序建构进行积极的价值引导,最终唤起文化治理主体和文化服务对象的“文化自觉”,有效凸显社会规范运行的“文化范式”。[7]简言之,人类社会的行动模式和社会结构是由文化型塑的。国家治理必须上升到以“文化自觉认同”和“核心价值”建构为内核的“文化秩序”治理层面上来。[8]因此,将社会秩序的文化“软治理”整合成为公众“价值自觉”与“行动自觉”的元制度系统。文化自觉是建设中国现代性社会秩序的航标,是中国传统社会秩序转型的精神动力,为中国社会秩序重建提供了新的参照系统和评判标准。文化自觉的自知之明是为了加强对文化治理主体的自我掌控能力,有效取得适应新环境文化选择的自主位置。
(三)价值重构:“批判”与“整合”的行动规范
文化在本质上是“人类的一种完善”[9],必须用“批判”的行为逻辑消除意识形态这一异化力量对人主动性思维的控制,唤醒主体人自我创造性维度的文化意识模式。从来都没有一门科学能够离开它生成的历史语境而放之四海皆准,正如德国哲学家格奥尔格o西美尔所言,“每个时代确实需要有价值观和至高观念,用于指导其灵性的存在,只有人才是文化的真正对象”,因此,“文化的出现将动物的人变为创造的人、组织的人、思想的人、说话的人及计划的人”。[10]毫无疑问,文化治理目标共识的达成是充分聚合政府、市场与社会等所有相关者的共同体利益网络和多元文化诉求。这是因为,多元文化主义是特定时代的产物,它“既是一种思想积淀、一种历史流变过程、一种文艺批评理论,更是一种政治态度和政治认同、一种意识形态的综合体”。[11]在“批判”的同时,政治过程参与者在充分审议的基础上形成多元社会思潮的意识形态主导机制,文化治理“整合”领域中多元主体的理性共识,为“政府、市场与社会”三方共治提供科学合理的价值指引。因此,在“批判”与“整合”的文化理念中,理性共识是“批判”而“整合”达成的结果,它能够有效提升社会公众的个体自我价值和幸福指数。
因此,“批判”与“整合”的文化治理途径促使不同个体、群体和地域的文化交流成为可能。可见,理性共识的达成指向“元”与“元”的互动,即所谓的“群体权利和族际认同”。只有基于对文化平等、真诚、理性的批判商谈,才能增强对共同体的价值认同。因此,“文化在今天应被视为一个社会集团知识和情感的集合总体……包括生活方式、人权、价值体系、传统以及信仰等”。[12]要充分挖掘各方的文化利益和价值诉求,达成理性共识的文化公共性目标和合法化决策。多元文化主义已非纯粹的理论铺垫,多元文化主义核心观念承认文化的多元性价值。因此,文化的这种存在方式具有“倍增”效应,一方面,多元文化可以消弭现代社会治理转型过程中陌生人社会的价值冲突,另一方面又能将表达思想的媒介(包括语言、艺术、文学及其他)扩展到全球化的意识洪流之中。[13]
二、公共性再造:文化治理的公共性品格与发展逻辑
人类理性不仅是一种以文化身份合理性为社会选择标杆的特殊主义理想信念,更是一种以追求“公共生活”与“公共理性”为基本职责和义务的人类文明进步的普遍主义实践推理的建构性解释。因此,文化公共性的价值诉求是公共主体交往合目的性的行动理性与公共理性。可见,公共价值建构并非仅仅体现处于主导主流意识形态地位的国家意志,而还有必要在公共领域中倡导社会自主治理的行动规范。
(一)公共性定位:公共价值观亟待聚焦的多元文化生态
公共价值观是国家与社会治理论域中的理性行动规则体系,其作为一种主流社会意识,对国家主体、社会团体与公民个体有着重要的导向作用。公共价值观念是指社会公众以其需求评价系统为基础,对公众自我与公共性客体之间的相对价值进行排序比较而形成的观念整体,它综合地体现了社会公众的共同意愿和利益诉求。对公共价值的内涵认知被赋予双重结构释义,首先是交往主体的公共意见表达和客体效用的公共展现;其次是指对公众沟通交往的双向规范指向。不言而喻,中国社会转型引发交往价值规范不断转轨,在变革调整的日益频繁时期,重新检讨社会文化与意识形态的互动关系是厘清公共文化治理结构———功能定位的基本要求,这与埃米尔·涂尔干有关社会统合思想表达的从“机械团结”向“有机团结”治理转换中所显现的不确定性逻辑趋于一致。[14]因此,重建公众内心生活信念与社会公共文化价值规范是文化治理公共性重塑的坐标系和控制点。
既有的公共价值观趋于消解有多重表现,随着多媒体工具运用的勃兴,公众舆论逐渐打破了自然地理的边界与社会交往方式的制度羁绊,以自由主义的尊容裹挟着市场与资本两股势力,促成公众思想领域的理性启蒙与文化渗透的自由膜拜。[15]既有的研究文献表明,随着传统诚信资源日益流失与社会公共舆论逐步弱化,既有的公共价值观趋于消解,同时也带来社会交往扭曲和精神内核丧失的双面效应。具体而言,诚信是社会交往系统运行必不可少的润滑剂,对于现代社会诚信的运作机制而言,诚信观念和文化规范是社会基础,国家产权制度是政治约束,民主政体和法治建设是制度保障。公共舆论不但彰显社会民众的参与权利诉求,而且是社会正义表达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舆论在一定程度上规约了社会诚信流失的文化断裂表象。因此,挖掘公共文化治理的深层机理,将公共舆论与现代社会诚信体系的制度建设进行有机整合,使二者之间形成有机配置的社会文化价值规范系统。
(二)合法性认知:文化“公共性”的创制理路
合法性是民众获得国家治理认同的程度,公共权力的合法性认知是文化公共性品格的基石。[16]文化所具有的公共性这一精神内核是协调个人“自我实践”与政治国家之间意识形态合法性的关系符码。公共性是人在实践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属性,是主体的利己性与利他性结合而形成的人类生存的共有性特征。这是因为,公共性信念推崇公众的“群际共生性”和以“差异共识”为基础的“公共实践”。就理论旨趣来看,以实践性为基本特征的文化“公共性”建制的复权是要通过介入价值多元实践,逐渐修正文化的“公共性”信念。公共性是文化治理的本质特征,其基本要义是多元性、有序性和责任性。文化治理的公共性配置要求参与主体以人类共同体的生存本位为价值立场,以“公天下”的集体理性进行议程设置,呈现出文化公共性的价值旨归。因此,文化治理的“公共性信念”首先追求文化知识的生成。文化公共性的再造要立足于“公共性真实”与“多元价值本相”对个体主义的有限理性进行深度矫正,进而规约全民的公共行动,这种公共理性行为构成人类生存和交往活动的认同规范。
毋庸赘言,文化治理要求公共文化传承主体的“价值权重”围绕社会力量的多重博弈以维持良性的公共秩序。文化“公共性”建制的过程暗合人类文明进程中主流特质与核心主题的“文化公共性叙事”。[17]因此,不同特色思想文化相互碰撞、相互交融的生动文本叙事,主要是探寻公众在参与公共治理“计划、组织、协调、控制”与“文化共同体”政策执行方面达成公共性价值理念的实用经验。这是因为,文化具有公共性和多元性的双重特征,在公共秩序的自由和平等、“社会公正”和“公共效率”等治理难题上,文化发展应该达成治理社会冲突的行动理性的高度共识,从而实现一种动态多赢的“共生”、共存格局。[18]唯有如此,公共文化治理才能进一步确立国家政治权力与社会文化自由相协调的彰显公共理性的价值观念,并能够从总体上对文化公共性品质加以重新诠释。“公共性”内在信念与外在价值的双重诉求体现了文化“公共性”创制的理论深度和整体品质,而且这种全面价值追求境界提升了社会公众参与文化公共性再生产的精神使命。
(三)公共理性:“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治理耦合
从文化治理渠道考察公共治理价值转型,将文化样本进行解构,克服政治逻辑、资本逻辑与文化逻辑之间的系统张力,消解工具理性对价值理性的侵蚀,实现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由对立向融合的价值转化。[19]“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是管窥文化治理渠道的两个重要侧面,文化治理的价值转型应该实现从“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双向对立到双重耦合。“工具理性”借助于政策工具的有用性,追求文化治理的最大效能,为文化治理的目标提供服务;而“价值理性”是以行动目的为准则的理性模式,它是对个人社会行为和动机的一种抽象化的概括,它追求个体利益的理性关照。对我国而言,要持续推进核心价值观的文化塑造,强化社会治理认同。
因此,实现“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融合是回应我国文化治理结构的两个分界线。[20]文化自身的社会性和历史性,有助于文化治理渠道的轨道转型。文化治理的型态,将呈现出立体交叉的多元化局面。因此,要对文化治理的“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进行有机整合。文化治理的服务转向,既是对公民文化权利诉求的回应,又是现代国家公共理性与公共精神的实践表达。更简洁地说,对文化治理中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有效整合,可以增进公众对社会主义基本道德和文化公共性的自觉认同,这也是文化“软治理”所蕴含的内在规训。
三、结语
在文化与治理对接过程中,文化既是有效治理的命题,又是“人本管理”的重要手段。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中,实现文化治理的同步转化,文化“软治理”是现代国家建设的重要构成。文化治理的“中层范式”是从文化研究发展中梳理出的整合主义模式,文化治理是一个相互涵容的统一整体,是历史与逻辑的统一。[21]对传统文化进行研究,不仅强调的文化治理模式的“权威性”,即以制度设置、权力调整和政策执行为核心的国家公共治理;而且更应该突出文化治理的“规范性”与“认知性”,即将文化治理作为一种价值存在进行社会建构。文化的发展延续内含了文化创新的前提逻辑,文化认知机制创新是文化治理发展的命脉。人类就是通过文化“公共性”这一特质而产生“获得性遗传”,最终通过文化的积淀、涵化、抗拒等途径向前迈进。[22]因此,建构有中国本土化特色内涵的公共服务文化治理框架,要立足于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建立契合主流核心文化价值观的“文化合法性”循环。同时,从文化本土化视角出发,建立传统“文化根柢”与现代社会公共精神相契合的公共服务文化治理“逻辑自洽”模式。[23]因此,基于公众和个体的行动逻辑,积极挖掘社会个体自主行动“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的资源,推进集体认同的社会文化动力机制的建立。
注释:
[1] 陈浩天:《公共文化服务的治理悖论与价值赓续》,《华南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2](美)弗里曼、毕克伟、赛尔登,陶鹤山译:《中国乡村,社会主义国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76页。
[3]王列生:《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论》,文化艺术出版社,2009年,第276页。
[4](英) 霍布斯鲍姆,李金梅译:《民族与民族主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78页。
[5] 刘勇:《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认识维度》,《湖北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
[6] 陈先达:《当代中国文化研究中的一个重大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7] 费孝通:《文化与文化自觉下》,群言出版社,2012年,第453页。
[8]颜佳华、欧叶荣:《有效的政府治理:基于行政文化创新视角的分析》,《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
[9](德)卡西尔,甘阳译:《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第288页。
[10]吴朝邦:《论精神生产概念的历史生成》,《湖北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
[11] 余金刚:《国家-社会关系视域下作为治理之道的群众话语:历史经验与理论反思》,《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
[12]D.Paul Schafer:Culture:Beacon of the Futur,Adamantine Press,1998.
[13]Henry Louis Gates Jr. Goodbye,Columbus
Notes on the Culture of Criticism,American Liter-ary History No.3 1991.
[14](法)埃米尔·涂尔干,渠敬东译:《社会分工论》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第36页。
[15]袁磊、孙其昂:《费孝通和中国社区研究:历史功能论的实践》,《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
[16]陈浩天:《政府民生治理:公共权力的合法性运作与演进谱系》,《湖北社会科学》,2015年第8期。
[17]竹立家:《我们应当在什么维度上进行“文化治理”》,《探索与争鸣》,2014年第5期。
[18]景小勇:《国家文化治理体系的构成、特征及研究视角》,《中国行政管理》,2015年第12期。
[19](美) 约翰·费斯克,王小珏译:《理解大众文化》,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第152页。
[20]周彦每:《文化强国:公共文化治理的价值旨归与建构逻辑》,《湖北社会科学》,2016年第7期。
[21](美)欧文·戈夫曼,黄爱华译:《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现》,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30页。
[22](美)史蒂文·塞德曼,刘兆成译:《有争议的知识:后现代时代的社会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13页。
[23] 邵汉明:《中国文化研究30年》,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8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