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社会治理的“三个平衡”及其实践指向
2017-05-14 10:02  缪文卿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网络版) 浏览:1162  评论:0

【摘要】 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地方社会治理应当达成三个一脉相承的动态平衡:第一个平衡是最基本的,即在保持地方治理整体有序的前提下,达成地方治理局部有序性与局部无序性的动态平衡;第二个平衡建立在第一个动态平衡之上,即在保持地方治理整体有效性的前提下,达成地方治理局部有效性与局部无效性的动态平衡;第三个平衡则建立在前两个动态平衡之上,即达成地方治理整体有序性与整体有效性的动态平衡,它也是地方治理中最高层次的动态平衡。地方社会治理中的“三个平衡”,对地方政府的社会治理理念和社会治理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关键词】 地方政府社会治理有序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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