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村并组这事已经闹了多年。不过,在不同的时期,合村并组的出发点和目的是不同的。有的是因为乡镇合并,而实行合村并组,目的是减少管理幅度(因为乡镇合并以后,村组数量过多,不便于乡镇管理);有的是因为乡镇机构改革,而实行合村并组,目的是“减人简事”(至于最终是否达到这个目的,往往难说);有的是因为农村税费改革,而实行合村并组,直接目的是“减轻农民负担”;有的是因为农村社区建设,而实行合村并组,目的是“推进农村社区建设”;有的是因为“新农村建设”,而实行合村并组,目的是“整理土地,再造农村”;有的是因为“美丽乡村建设”,而实行合村并组,目的是“整合资源,经营乡村”;有的是因为“连片扶贫”,而实行合村并组,目的是尽快达到“村村通”“组组通”或“连片开发”的脱贫、开发、建设的任务要求。此外,还有的是因为产业发展、方便征用土地,而实行合村并组的。总之,各地基层政府之所以进行合村并组,其动机和目的并不相同。但有一点几乎是一致的,那就是合村并组一般都是地方基层政府单向主导的,当地居民(除了个别特殊的原因)几乎不会提出合村并组的要求。
为什么村民不会提出合村并组的要求呢?因为合村并组对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并不会带来直接好处。因为“村”“组”(尤其是“村民组”)是一个地方长期历史形成的,农民的交往圈、生活共同体基本上已经稳定了下来,即便合并了“村组”,也不会改变他们的交往圈和生活共同体。更何况,随着乡村社会个体化转型,人们的共同体意识日渐衰落,生产和生活上的合作也在消弱,不仅难以保持原有的生活共同体,即便通过行政的办法扩大“村组”规模,也不能建设有效的“社区”(更谈不上所谓的社区认同)。
并且,我国农村的土地制度延续的是人民公社体制下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也就是说,绝大部分的农地属于“生产队”(也就是现在的“村民组”)所有,小部分的农地属于“生产大队”(也就是现在的“村”)所有,极少部分农地属于“公社”(也就是现在的“乡镇政府”)所有。在农村,农地基本上不能跨组调整的,因为农民接受了这样的制度安排;过去农民(因为婚姻、人口出生死亡等)自我调整土地,也主要是在组内进行;许多的土地纠纷,大多数发生在组际、村际之间。此外,我国的人口管理、经济统计的基本单元,也是村民组。轻易地改变村民组、行政村(合适的称呼应为“建制村”)的范围和规模、大小,极可能带来土地纠纷、财务矛盾,激发乡村人民基于地缘形成的派系意识,从而引发村级选举的冲突,不利于乡村治理。
再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来看,合村并组亦并非好事。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农民与基层政府(甚至与村委会)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弱,尤其是(有效的)体制性联系更加松弛,以致有学者认为当下的基层政府是“悬浮型政府”,不能跟人民群众结成紧密的关系,如此状况谈何治理呢?!加强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治理,更需要加强村组的建设,尤其是村民组的建设。村民组是一个特别的治理单元,村民组长一般都是村民公选出来的,有很大的权威(甚至高于村干部),他们在调节农村矛盾方面有自己的智慧,也常常被村民所接受。如果真能加强村民组的建设,许多小矛盾就可以在组内化解,不至于闹成大矛盾乃至群体性事件。村民组具有天然的生活共同体优势,如果“国家”与之有效“嫁接”,将会大大促进农村社会的长治久安。
由此可见,地方基层政府之所以积极推进合村并组,更主要的是方便其“行政”的需要,甚或便于其完成上级交代的某个行政任务。以致,有的行政任务需要扩大村组规模,有的行政任务则需要缩减村组规模,如此一来导致一些地方“村组”调整反反复复,最终受害的当然是在地的居民。最后再顺便提一句,有的说合村并组可以“减人”“减少行政成本”,其实这种说法,对于一个小的“村”或“乡镇”来说,或许在“养人”这一件事上(从基层财政角度而言)是这样的。但是,如果从农村社会治理、长治久安、方便服务的大局来计算的话,这种说法是否站得住脚不言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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