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东盟经济一体化的内涵
西方学者是最早提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相关理论的。1954年,第一届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丁伯根第一次提出经济一体化的观点,他认为,经济一体化指的是将阻碍经济贸易运行的人为因素加以消除,通过某种制度或是规则的连接,创造适宜的经济结构。20世纪90年代,中国学者也开始探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问题。中国学者倾向于认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指按照自然地理分界线划分区域内自然的经济联系,旨在通过降低关税壁垒、设立自由贸易区等模式带动区域经济的繁荣。
综合中西方学者的观点,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指地理上相近的国家(两个或两个以上),以提高贸易的自由度、实现区域内资源的合理配置为目标,借助国家力量实现区域内的经济繁荣的经济活动过程。由此观之,东盟区域经济一体化主要是指东盟10国为了充分发挥自身经济资源的优势,主动降低贸易壁垒,减少关税,提高东盟区域内的贸易自由度,增强东盟区域内经济资源的互补性,实现区域内经济贸易繁荣的经济活动过程。
经济区域一体化的观念脱胎于区域一体化,是区域一体化的一部分。关于区域一体化的定义和标准的问题,国际关系学界存在不同看法,总的来说,区域一体化的研究强调了区域一体化进程中不同因素的作用。功能主义强调一体化逐渐演变的过程。新功能主义强调一体化进程中政党、政治集团和政治精英的作用,新功能主义的代表人物厄恩斯特·哈斯为一体化下的定义是:“不同国际政治行为主体的忠诚、期望和政治活动转移到新的权力中心,由新的权力中心来管辖原有的国际行为主体。”
超国家制度主义及政府间制度主义则将一体化进程的效率和联盟中的共同制度联系在一起。区域一体化既是一个政治进程,也是一个经济、文化进程,在这样的进程中少不了区域内国家的参与。国家作为各方利益的斡旋者,是各国政治行为主体在利益表达、利益聚合、政策制定、政策裁决等进程中的关键角色。由此观之,东盟经济一体化作为东盟区域一体化的一部分,两者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研究东盟区域一体化离不开对东盟经济一体化的研究。
二、东盟区域一体化的进程
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于1967年8月,是东南亚国家处理地区内多边事务的一个组织。东南亚联盟成立50年至今不断发展壮大,成员国从最初的5个国家扩展到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菲律宾、文莱、越南、老挝、柬埔寨和缅甸等10个国家,不断向区域一体化发展。2015年12月31日,东盟颁布《东盟2025:携手前行》文件,标志着东盟共同体正式成立,东盟区域一体化发展进入新阶段。东盟共同体由“经济共同体、政治安全共同体和社会文化共同体”3个部分组成,是一个拥有共同利益、以维护盟国权利和利益的实体组织。其从设想到成立经历了多个阶段:
(一)设想阶段:1997年由泰国汇率制度引起的动荡很快席卷东南亚,引发了整个亚洲的金融危机,东盟国家开始认识到加强地区经济联系与建立完备的金融体系的重要性,受欧盟合作发展方式的启发,东盟领导人萌发建立地区经济、政治、文化共同体的设想。
(二)前期准备阶段:2004年11月,《万象行动纲领》《东盟安全共同体行动纲领》和《东盟社会文化共同体行动纲领》的颁布明确了共同体的共同行为规范,为东盟共同体的建设打下基础。
(三)摇摆阶段:2003年10月出台《东盟第二协约宣言》,制定2020年前建成东盟共同体的目标,标志着东盟从以经济合作为主的地区联盟转变为经济、政治、文化三位一体的区域组织。
(四)明确阶段:2007年11月出台《东盟宪章》,为东盟共同体提供了统一的规范保障。出台《东盟经济共同体蓝图》,作为2015年前建成东盟经济共同体建设的总体规划。2009年3月,东盟发表《东盟共同体2009-2015年路线图宣言》,签署《东盟政治安全共同体蓝图》和《东盟社会文化共同体蓝图》,就东盟政治、社会文化共同体的建设提出了战略构想、具体目标和行动计划,进一步肯定了2015年前建设好东盟共同体的战略目标。2012年11月,东盟10国领导人达成于2015年年底建立东盟共同体的共识。
(五)实践阶段:2015年12月31日,东盟共同体正式成立,发表《东盟2025:携手前行》宣言,标志着东南亚地区国家之间的合作进一步深化。2017年是东盟成立50周年,下一阶段,东盟旨在加快东盟经济共同体的建设,跟进东盟政治安全、社会文化共同体的建设。
东盟共同体已于2015年12月建立,但目前东盟在区域一体化方面的速度仍然比较缓慢,要在2025年之前达成东盟区域一体化的目标,建成区域内的经济、政治安全、文化共同体仍然面临着挑战,世界对东盟能否在2025年之前成功建成东盟共同体仍存在疑虑。目前,国际政治学领域已经开始出现借鉴不同学科经验来解决现有政治困境的研究,其中,政治心理学作为研究人的心理活动及其行为产生的原因与后果的辅助工具,为国际关系学界的研究提供了启示和借鉴。政治心理学的研究分为个人层次和集体层次,集体层次的研究主要是针对群体决策过程的研究。本文旨在运用政治心理学中群体决策的相关理论,运用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研究东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群体决策的困境,探讨解决东盟一体化群体决策困境的方法,为今后东盟进行群体决策提供建议。
三、东盟成员国、群体决策与区域一体化关系的分析框架
东南亚国家联盟要实现向东南亚国家经济、政治共同体的转变,必须要实现一种质的变化。区域一体化的良好发展离不开东盟各成员国的贡献。基于此,本文将东盟各国作为自变量,将区域一体化作为因变量,将群体决策作为中间变量来建立理论框架。
(一)东盟成员国
东盟成员国是东盟进行决策的主体,东盟成员国自身决策的变化是东盟群体决策变化的原因。我们假设东盟成员国在区域一体化的过程中是一个自变量,并且东盟成员国做出的决策受到群体结构、群体规模、群体决策形式的影响。
(1)群体结构
东盟成员国的决策和国家的综合实力的结构密切相关。从经济发展水平来看,东盟国家大致可以分为4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新加坡和文莱;第二层次为马来西亚和泰国;第三层次为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第四层次为老挝、缅甸、越南和柬埔寨。由于东盟内部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和综合国力的强弱不同,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和印度尼西亚都有可能在地区决策权的竞争中获得胜利,东盟成员国的决策有可能向综合国力较高的国家倾斜。在群体决策中,综合实力强的国家对群体决策的成果起到很关键的作用,唯有群体结构中综合实力强的国家能够发挥良好的引导作用的时候,群体决策的能力才能发挥良好的作用。
(2)群体规模
群体规模影响群体决策的质量。1967年东盟成立之初,成员国只有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新加坡和泰国5个国家。20世纪90年代,文莱、越南、老挝、缅甸和柬埔寨5国相继加入到东盟组织中,至此,东盟由“小东盟”转化为“大东盟”。群体规模的变化首先带来的是东盟地理区域的扩大,增强了东盟的影响力,其次则是带动了东盟区域内经济和工业结构的转型和升级,增加了财政和金融方面的合作。“大东盟”带动东盟国家综合实力的提升,扩大群体规模为群体决策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支持。群体规模的扩大增加了区域内不同决策的可能性,为群体决策提供更多建议和意见。
(3)群体决策形式
东南亚国家联盟的运作比较机动、灵活。东盟内部决策机制松散,东盟内部的规范决策体现出一种“软制度主义”,即以非正式的规范协调组织。东盟机构内部统一处理区域事务的自主性较少,常设机构仅有东盟秘书处一处,而欧盟处理地区事务的机构有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部长理事会、欧洲委员会和正义法院组成的制度框架,处理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自主性达到80%。在东盟与欧盟的比较当中,可以看出东盟在区域自主性方面的欠缺,区域内的国家让渡权力的不足以及区域内常设的公共机构的不足造成东盟决策机制的松散和低效,现实上来说,东盟距离区域一体化的实现还有很长的距离。
东盟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东盟首脑会议,由东盟各国轮流充当轮值国,每年举行两次。每年的首脑会议围绕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进行讨论,在讨论结束后签署公报、宣言和联合声明,表明东盟国家的合作意向。
从东南亚国家在东南亚国家联盟中达成共识的方式和签订的协议之中可以看出,东南亚国家在处理区域事务中具有一套独特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东盟方式”的核心就是协商、主权独立与不干预。具体来说,一是“全体一致”原则;二是“全体减一”原则;三是在主要涉及同组织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重大问题上,向利害关系最大的成员国的观点靠拢的原则。
东南亚国家联盟区域一体化的发展目标要求东盟决策机构和规章制度的改革。目前,东盟的群体决策形式缺乏监督,这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群体决策的合理性,决定了东盟群体决策容易出现偏差的特点。东盟一体化要求东盟国家必须学会独立思考、共同努力,辨别决策机制的陷阱。
(二)群体决策
群体决策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并不是简单的个体决策的总和。我们假设东盟成员国的群体决策是中间变量,既受到东盟成员国决策的影响,又影响东盟区域一体化的进行。群体决策不一定都能产生出合理的决策成果,也有可能产生群体决策的偏差。东盟区域内公共事务需要群体决策,但群体决策具有一系列的特点:
第一,群体决策的决策质量并不一定优于个体决策的质量;第二,群体决策至少是两名决策者以上的群体;第三,群体决策的过程比个体决策更为繁复;第四,群体决策由群体内部的个体决策者意见统一和协商后得出;第五,群体决策的质量受到决策规则、个体与群体关系的激励或制约。群体决策的特点决定了群体决策的复杂性、不确定性以及群体决策受到决策个体的决策影响的特点。
合理的群体决策指的是在一定时期内,东盟全体成员能做出符合东盟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群体决策。虽然合理的群体决策能最大限度地保证东盟的最大利益,但是,群体成员在特殊情况下往往会出现决策的偏差。其中,东盟成员国做出合理的群体决策的难点在于:东盟组织内有影响力的大国在自身利益与群体利益最大化之间的博弈。东盟区域内群体决策的偏差常常表现为东盟区域的群体极化、群体趋同效应、归因误差与偏差、群体盲思等。
这些误差的存在使得群体成员更容易产生统一的不合理的意见,对群体决策的质量造成影响。由于东盟群体决策所采用讨论的形式导致东盟的群体决策极易出现群体极化、群体趋同现象,群体在经过一致的讨论后更容易出现冒险的行为;决策规则中的“全体一致”原则则容易引发归因误差与偏差,引发群体的盲思。东盟成员国的群体决策容易出现群体极化现象,造成群体决策的不合理性。要避免群体决策的不合理性,只能靠东盟成员国提高自身的决策能力,设立群体决策合理的监督、跟踪和反馈制度,使得群体决策能实现预期的目标。
(三)东盟区域一体化东盟成员国
通过群体决策产生对于东盟区域一体化的影响力。本框架中的区域一体化是指建立在东南亚国家联盟背景上,通过深化联盟内部交流,缓和地区内部历史遗留问题,逐渐使东盟成员国将其忠诚、期望和政治活动转移到东盟这一权力中心的进程,并最终达成建立东盟经济、政治安全、社会文化共同体的目标。
当前,对于国际关系学领域的研究已经开始出现跨学科研究的趋势,运用政治心理学研究政治行为主体已经成为一种新的方向。基于此,本文将东盟成员国作为自变量,将区域一体化作为因变量,将群体决策作为中间变量的理论框架来分析东盟各成员国的群体决策对区域一体化产生的影响。
基于上述框架,我们假设:(一)东盟成员国各国的决策能力与群体决策能力成正比,群体决策能力的高低影响区域一体化的进程;(二)东盟成员国的决策会受群体决策左右,群体决策偏差会影响区域一体化进程;(三)东盟成员国的决策受决策机制限制,决策机制影响群体决策的效率,群体决策效率制约区域一体化的发展。本文以此来验证东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群体决策困境解决的合理性,为东盟一体化过程中群体决策困境的解决提供建议。
四、东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群体决策困境
(一)1975-1990年特惠贸易安排(PTA)协定
东盟的经济一体化过程并非一帆风顺。1967年东盟成立时,曾表明建立区域内经济联合的意愿,但由于东盟国家之间的矛盾尚没有得到解决,比如:1978年越南侵略柬埔寨,菲律宾与越南之间的岛屿和领海争端、菲律宾与马来西亚之间的领土争端、泰国与柬埔寨之间的千年古寺之争、泰国与缅甸之间的历史过节等。在此基础上,东盟国家间的经济活动一直没有进展。
1975年,在东盟第八届外长会议上,东盟各成员国同意建立东盟贸易协商机构,并于1977年签署了关于特惠贸易安排(PTA)的协定。虽然东盟各国特惠贸易的商品种类不断增加,但1990年东盟区域内出口的份额只比1975年增加了2.1%,即从1975年的17.2%增加至1990年的19.3%。
在特惠贸易安排(PTA)实行的十几年中,东盟首脑会议虽然经过多次决议对特惠贸易安排(PTA)进行了十几次的修改,但是,东盟区域内的贸易仍未提高到自由贸易层次。1975-1990年,东盟第一次通过东盟外长会议做出联合区域内经济贸易的有关协定,然而并未取得显著的成效,其原因是产生了群体决策的困境。
这一阶段,东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体现出的群体决策困境在于东盟国家对部分国家外交权力的让渡不足。当时,东盟区域内国家间的历史遗留问题仍未解决,东南亚国家之间的历史遗留问题主要集中在领土、领海、宗教争端和党派竞争方面,这些冲突影响了区域内的和平,导致东盟区域内部实际上心存芥蒂。东盟国家内部不够团结、东盟国家对东盟规范的执行力度不足等原因导致东盟成员国对国家主权的让渡存在疑虑。东盟成员国的群体决策虽然是出于促进区域内经济贸易增长的目的,但东盟各国出于各自的考虑和当时东盟国家间产品竞争能力不强的考虑,没有按照特惠贸易安排(PTA)协定中的做法采取区域间的关税减免制度;群体决策缺乏综合国力比较强的新加坡、文莱和马来西亚的引导,所以在第一阶段东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比较缓慢,各成员国的决策相互影响,导致了群体成员经济发展的滞后性。群体决策规模较小,缅甸、文莱、老挝和柬埔寨还没有加入到东盟中,“小东盟”的特性决定了东盟国家只能以国家自身的发展为核心,不能过多地顾及区域的利益。加之东盟国家的决策机制还不完善,法制意识不强,对于履行约定的能力比较弱,导致了这一阶段东盟经济一体化过程的低效。总的来说,这一阶段东盟成员国各国的决策能力与群体决策能力成正比,群体决策能力的低下影响到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使得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缓慢。
(二)1992-2002年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计划
1992年1月,在新加坡举行的东盟第四届首脑会议通过了泰国提出的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的建议,通过了《新加坡宣言》和《加强东盟经济合作的框架协议》,提出从1993年1月1日起,15年内建成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目标。力图通过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区域内的“单一生产单位”,减少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和关税壁垒,实现区域整体的生产力、竞争力和经济效益。两年后,《东盟自由贸易区共同有效普惠关税方案协议》正式出台,标志着东盟自由贸易区从计划到实施的快速转变。1994年,东盟区域内贸易额提高到20.04%。2002年,东盟自由贸易区提前6年正式启动,标志着东盟自由贸易区提前进入区域内“零关税”时代。
这一阶段,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比特惠贸易安排(PTA)的进步之处在于各国的决策能力有了提升,大大减少了东盟经济一体化中群体决策困境的出现。这一阶段群体决策困境减弱的原因在于:在此次群体决策的结构中,新加坡作为领导国起到了充分的推动作用,担起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任,督促区域内经济的发展,使得群体决策有了强有力的支持和行动力,区域一体化也在这一势头下高速发展,比预期计划早了6年时间完成了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
虽然东盟仍然是通过外长会议讨论的形式进行决策,但新加坡的坚定、有力的支持及其优秀的综合国力使得东盟其他成员国愿意做出让步,共同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相比上一阶段,东盟成员国的规模也扩大了,这意味着东盟做出群体决策的民主程度更高,东盟成员国做出的决策也更符合全体东盟成员国的利益。
彼时东盟已扩大至10个成员国,土地包括东南亚地区的绝大部分范围,这使得区域管理的人口更多,土地面积更为广阔,区域内的力量如何集中成为东盟国家最关切的问题。规范制度建设更为明朗,确立了首脑会议制度,流程也更加公正,使得东盟国家的决策更高效、更公正。在这一阶段,东盟群体决策的困境开始减弱,经验在于,东盟成员国的决策会受到群体决策决策的左右,群体决策中出现领导者能促进群体决策的进行。
(三)2003-2020年东盟经济共同体
2003年10月的《东盟第二协约宣言》表明将于2020年前建成东盟共同体的战略目标,标志着东盟经济一体化进入新的阶段。在东盟共同体的发展过程中,东盟经济共同体的发展最为迅速。经济贸易是东盟国家之间交往的基石,经济贸易的良好发展对促进东盟国家内部的和谐发展起到关键的推动作用。
2015年东盟共同体成立之前,东盟国家除文莱外,大多数国家的经济都保持增长状态,但区域内国家经济增长状态却逐渐放缓,其中,增速放缓最快的是新加坡,从2007年的9.5%降低到2015年的2%。增速放缓最平稳的是马来西亚,其在2007-2015年间的经济增速一直保持在5%-7%之间。2007年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是缅甸,经济发展速度达到11.5%。2015年的经济增速保持在7%之上的有柬埔寨、老挝和缅甸。东盟便利了国家之间的贸易,对促进东盟内部各个国家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从图中可以分析出,在东盟总体的出口中,东盟区域外的货物交易量占比为75%,东盟区域内货物交易量最多的国家老挝占总出口量的70%,东盟区域内货物交易量最少的国家柬埔寨占到总出口量的9%。东盟内部的交易额大大提升,实现了区域内经济、物资资源的优势互补和互通有无。根据东盟国家近年来的GDP数据,在东盟区域内,外贸易额显示,东盟区域内大部分国家在东盟框架下都在不同程度上实现了自身的发展。
东盟经济共同体建设的不断推进展示了东盟成员国群体决策水平的提升,东盟成员国的群体决策质量有所上升。东盟群体决策的规模保持稳定,东盟成员国之间经过多年磨合,已经成功解决了区域内的历史遗留问题,放弃贸易壁垒带来的优势,转为寻求区域优势的战略。在此背景之下,东盟成员国的一体化程度不断提高,东盟成员国的经济贸易都获得了良好的发展。
这一阶段,东盟经济一体化已经走上轨道,约束制度的完善保证了东盟群体决策的稳健性,东盟经济一体化中群体决策的困境开始衰减。主要经验在于:在这一过程中,群体决策的能力都有所提升,东盟国家也更加坚定了自己想要建立区域经济共同体的愿望。在解决了历史遗留的土地等问题之后,东盟国家马上开始加快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步伐。东盟各国合作更为密切,开始逐步实现更为合理的管制,使得东盟经济一体化态势更为明朗。在此基础上,东盟自由贸易区得以搭载区域内国家的意愿共同实现自身的经贸发展。从中可以看出,东盟成员国的决策受决策机制限制,不断完善的决策机制提高了东盟经济一体化群体决策的效率。
五、结论
东盟共同体已于2015年12月正式成立,但是,在2025年达成东盟一体化的目标上,完成东盟经济一体化、东盟政治安全一体化和东盟社会文化一体化3个部分建设仍需要东盟国家继续努力。从东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经验中,东盟从PTA到CFTA再到东盟经济共同体的发展历程体现了东盟领导人在进行群体决策时由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也体现出东盟成员国决策能力与群体决策能力的关系:
(一)东盟成员国各国的决策能力与群体决策能力成正比,群体决策能力的高低影响区域一体化的进程;(二)东盟成员国的决策会受群体决策左右,群体决策偏差会影响区域一体化进程;(三)东盟成员国的决策受决策机制限制,决策机制影响群体决策的效率,群体决策效率制约区域一体化的发展。
将政治心理学运用到国际关系领域,可以发现,目前群体决策的各国主体、群体决策的规模和群体决策形式都会对群体决策产生影响,造成不合理决策的出现,从而影响区域一体化的发展。要解除群体决策困境,加速东盟一体化,达成东盟共同体的建设目标,首先需要东盟各成员国不断提高自身的决策能力,加强东盟区域内共同决策机制的建设是东盟共同体建设的关键。
其次要加强区域内国家的责任意识,加强东盟国家对东盟规则的自觉执行和遵守,区域内综合实力强的成员国的决策会对区域一体化产生重要影响,区域内的大国也要自觉担负区域一体化的责任,促进区域一体化的建设;再次,2007年《东盟宪章》的出台标志着东盟决策机制的改革已经提上了日程,新一阶段东盟共同体的建设要求东盟决策机制的革新和完善,运用制度的约束性减少群体决策的缺陷,更好地实现东盟共同体的目标。
东盟成员国的决策受到决策机制的限制,东盟成员国要设立相关监督机构,避免群体决策造成的盲区,才能最大限度地做出符合东盟国家利益的政治决策,从而提高决策效率,更好地实现区域一体化的目标。总体来说,东盟一体化是东盟成员国在群体决策能力上相互作用的结果。东盟区域一体化的发展可以借鉴东盟经济一体化中解决群体决策困境的经验,依靠东盟全体成员国的紧密配合和持续的努力,以实现区域化的繁荣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