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代化治理是一个涉及全方位、多领域的新主题,将文化领域纳入新型治理要求既是现实必要,也是时代所需。在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引入“文化治理”的概念,目的在于更好地探求文化发展的价值功用与发展机理,最大限度地用文化治理所体现的“价值性”来带动社会文明发展,引导文化治理主体的自觉发展,塑造治理模式的多元化,找准治理依据,抓住治理重点,不断加强治理制度体系的健全完善,使文化治理体系与文化治理能力相互协调,互动支撑,共同促进我国文化治理的现代化进程。
[关键词]治理;文化治理;文化治理体系;文化治理现代化
随着“国家治理”在政策层面定位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不同的治理领域研究受到重视,文化领域的治理问题也表现出极强的现实诉求。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看,文化是由价值、信仰、习俗、规范等观念组成的观念行为体系;“治理”则是通过合理有序的制度化、法治化规范谋求治理对象良序运行的控制管理过程。在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引入“文化治理”的概念,目的在于更好地探求文化发展的价值功用与发展机理。以国家治理为视角,理解、审视、分析文化治理的理论与实践,明晰文化治理的价值功用,重视文化治理的路径选择,将是本文思考与论证的立足点。
一、文化治理:基于概念的辨析
1.文化治理的概念内涵
文化最主要的价值功用就在于它通过一系列文化载体在社会建构一种精神秩序, 发挥文化规则引导与道德教化的功能,从而实现一种合理性的状态。文化治理与国家治理、政府治理最显著的区别就在于它的“软治理”,在治理过程中更看重治理效果的价值性,而不仅仅是“治理”所体现出的工具性。通常来说,治理体制和治理行为主要体现国家的工具理性,治理行为的技术性因素要重于其价值性因素[1](P2)。但文化治理应该是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统一,更甚者,价值理性应重于工具理性。文化治理的特性就是通过寻求文化的创造性再生来实现文化发展,建构合理的精神秩序。文化治理的工具理性只有与其价值理性实现深刻融合时才能更加具有治理实效性,治理功能才能更有效地发挥[2](P3)。作为一种实践过程,文化治理强化了文化认同,规范了文化主体的合作内容与参与方式,关注了文化功能的实现机制与发展方式,体现了积极推进现代化进程的文化价值功能。
文化治理作为配置文化资源、调适文化权力的过程,其概念内涵具有两重意义。第一,从文化在公共管理领域中的重要性来定义文化治理, 将文化理解为治理功能发挥的场域与对象, 即对“文化本体”的治理,其目的在于通过现代化治理发挥文化的社会功能,增强文化责任。第二,将文化视为发挥更加高效治理职能的重要手段,即以文化功能治理客体,是对文化工具价值的关注。这种理解是基于文化的规则引导与道德教化功能,使之对治理行为产生观念意义上的影响,从而实现治理目的。胡惠林说“文化治理是国家通过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制度安排,利用和借助文化功能用以克服和解决国家发展中问题的工具化,对象是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主体是政府+社会,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社会参与共治”[2](P4-6)。可见,文化治理是凭借文化的工具价值使治理客体结构发生改变,实现科学规范治理目标的指称;是借助完善的制度体系和法律法规体系保障文化领域文化行为的规范性,使文化的社会整合、调控导向、教育塑造、传播辐射等功能得以合理规范,从而实现“文化善治”的功能代表。
文化治理是加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战略抉择。习近平指出:“文化的力量最终可以转化为物质的力量,文化软实力最终可以转化为经济的硬实力。”[3](P20)“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强盛总是以文化的兴盛为支撑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以中华文化发展繁荣为条件。”[4]现代社会的成长对文化发展提供新的可能性理路,即通过文化管理方式的积极转型,准确表现现代化治理所阐发的新的社会需求与发展期望。文化治理将是促动文化软实力增生的积极凭借。
2.文化治理的特征
考察文化治理的特征,既需要认识到治理所包含的一般性特征,如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治理过程的法治化、治理方式的多样化等,也需要结合文化的一般特性,在其治理主体、价值取向、治理手段与机制等方面体现文化治理新的特点。第一,文化治理的对象具有特殊性。文化治理内涵所具有的双重性体现了文化治理对象的特殊性,一方面,对文化领域的治理要紧密结合文化本身的特性,体现出文化治理较强的价值取向整合功能;另一方面,以“文化”为手段方式推进治理,凸显了治理对象的人本性、非强制性和大众性,这与社会治理的大众化需求正相吻合。第二,文化治理的手段具有柔性化。文化治理突出体现了治理过程的“软治理”,具有很强的规训弹性,从意识形态教育到普通公民的“三观”教育,都能对文化治理产生深远影响。胡惠林说“文化治理的特征是通过主动寻求一种创造性文化增生的范式实现文化的包容性发展”[5], 这就表明文化治理在治理过程中很容易带动多元价值发生重叠,又不断催生出新的价值理念与之相适应,最大限度地整合社会价值,突出价值理性,并实现价值传播。第三,文化治理的治理过程具有长期性。文化治理需要不同领域的协同共进,确立“政府主导,市场实践,社会检验”的实践逻辑,使政府全面把控文化建设方向,适时调控治理过程;市场运用完善的治理体系,推动治理过程不断深入;社会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确保文化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文化资源得到更好的利用。三个不同层面的借势与优化,共同体现了治理过程的长期性。
二、结构·功能:文化治理体系和文化治理能力
文化治理作为一项完善的治理系统,既有纵向的层级结构,也有横向的要素结构。从纵向来看,文化治理主要由文化治理体系与文化治理能力来构成,其中文化治理体系是基础,包含系统的治理目标体系、治理制度体系、价值评估体系等;文化治理能力是保障,包含制度建构能力、改革创新能力与科学发展能力等。从横向来看,文化治理主要有主体结构、客体结构、要素结构等结构要素。两种不同的层级结构共同构成文化治理多元性与整体性、结构性与系统性的统一。
1.文化治理体系:给予文化发展以结构支撑
首先,文化治理体系是一项多向度互动的综合系统。从横向互动来看,文化治理是多元化的治理主体与系统化的治理客体互动整合、相互协调的过程。多元化的治理主体是文化治理的中坚力量,主导着文化系统的有序运行,多主体共生是对“单一统治”的扬弃,重置了政府的角色定位,“政府要在公共管理中扮演催化剂与促进者的角色,是‘掌舵’而不是‘划桨’”[6](P1-3)。系统化的治理客体为文化治理创设丰富的对象与内容,配合治理主体建立更加系统的治理结构与序列组合。从纵向互动来看, 文化治理是制度化的治理过程与民主化的治理方式相互依存、融合作用的过程。制度化的治理过程是文化治理功能发挥的根本保障,是治理行为输入输出的合法性体现。民主化的治理方式是规范文化治理行为的关键,是对文化治理能力的合法性拓展。可见,制度化的治理过程与民主化的治理方式融合共生,共同决定着文化治理的绩效评估。
其次,文化治理体系是一套多环节协同的运行结构。从目标协同来看,文化治理体系是由科学化的治理目标与规范化的治理途径相互整合、共同促动的。在治理目标体系上要加快建立健全一整套公民文化权益能够得到切实保障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多元主体合作支撑体系和社会核心价值体系,这既是保障,也是基础。在规范化治理途径的选择上要更加注重文化资源的合理性分配与文化权益的合法性保障,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公共性质。从方法协同来看,文化治理体系是由多样性的治理渠道与明确化的治理要求彼此配合、相辅相成的。治理渠道的多样性保证了文化治理的效益范围,也体现了在治理方法选择上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治理要求的明确化是治理过程能否适应社会发展、治理手段能否实现社会效益的关键所在,是治理过程“统筹兼顾,综合治理”的原则性体现。
2.文化治理能力:给予文化发展以力量保障
文化治理能力的建构重点在于如何促进多元能力的整体协同, 加强文化制度创新在创建综合能力系统中的作用机制。文化治理能力作为国家治理能力系统的子要素也是由多元能力组合而成的作用力量。从其属性来看,把文化治理能力视为推动社会发展的功能保障,与国家治理能力内在一致; 从其功能来看, 揭示了文化治理能力在推动文化发展过程中的主观价值与客观作用,与国家治理能力理念一致;从其构成要素来看,突出了文化治理能力的多元要素与运行机理,与国家治理能力模式相像;从其特征来分析,明确彰显了文化治理能力法治化与制度化的多维一体,与国家治理能力的运行合理衔接。
文化治理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在文化领域的能力表达, 具有制度建构能力与制度改革以及发展创新能力的多重向度。从制度视角看,文化治理能力要依靠制度创新来保障文化治理过程的常态化运行,进一步确认制度能力增生对整个文化治理所给予的规范与引领功能,把当代中国文化建设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时代精神、面向世界、充满活力的现代新型文化。从过程视角看,文化治理能力要着力增强文化的改革创新能力与科学发展能力,创新发展模式,准确高效地回应治理体系的目标要求与内在理念,要遵从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与时俱进,强调科学性与时代性。从绩效视角看,文化治理绩效的关键在于文化治理理念、体系、能力等多方面的共同作用,使文化治理能力与文化治理方式有效融合,使治理过程与文化发展理念内在一致,最大限度地体现文化治理的科学性与规范性。
3.互动与整合:基于文化治理体系与文化治理能力关系的理解
作为文化治理最主要的构成要素, 文化治理体系与文化治理能力共同构成了文化治理主观与客观、内容与方式、过程与结果的统一,用完善的治理结构支撑高效的治理功能,用强大的治理功能带动治理结构的完善发展,揭示了二者内在的“结构-功能”的作用关系。
从文化治理体系与文化治理能力的关系来看, 系统完备的文化治理体系是形成科学高效的文化治理能力的基础;而文化治理能力的治理效能是文化治理体系是否完善合理的重要体现,二者是一个有机整体,相辅相成。首先,系统完备的文化治理体系是增强文化治理能力的前提和保障。将文化治理体系的体制机制能力化是文化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支撑,文化治理体系现代化对文化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质的规定性和前提意义。其次,文化治理能力是文化治理体系的功能体现。文化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文化治理体系发挥作用提供途径方法,对文化治理体系提供稳定的支持与发展依据。简言之,文化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是文化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和前提,没有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文化治理能力就不会得到有效的发挥和提升;反之,文化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能有效推动新型文化治理体系的形成,带动文化治理模式的建构。
三、文明·秩序:文化治理的价值意蕴
1.价值层面:增强文化认同,培育核心价值
当前, 习近平总书记对文化发展重要性的一系列重要阐释集中体现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所需要的理想支撑与精神保护,使文化发展突破社会发展的现实利益,实现对中华文明的历史性审视,将其提升到国家治理的文化价值高度,是对文化本质与内在特性的自觉认知,有助于增强文化认同的心理效能感。
文化治理是增强文化认同的动力支持。文化治理是一个文化范畴与政治范畴相融合的概念,是国家治理理念、国家治理实践与文化价值转换、文化体制实践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统一体。文化认同是一切文化治理活动的前提,为治理提供具有政治性、普遍性的凝聚力量。文化治理为增强文化认同提供了必需的行为观念的集体实践, 通过文化的价值功能有效实现了增强文化认同所需要的观念引导与心理实践。就文化治理主体而言,多元主体的治理参与很大程度上催生了维系各类主体加强认同、提供支持、建立规范等基本行为,明确表达对文化系统的政治态度,塑造文化认同的政治价值,充分体现文化的整合导向与教育辐射功能,促使多元主体达成共识,加强合作。就文化治理过程而言,具有“软治理”特点的文化治理有助于提升文化认同的效能感。文化治理是形成观念认同最直接有效的实践。就文化治理结果而言,通过寻求文化的创造性再生实现文化发展,形成良善的精神秩序,为文化认同提供所必需的观念支撑,使文化发展确立起具有共同信仰、共同文化价值观的强大感召力与凝聚力。
文化治理是培育核心价值的力量保障。文化治理是一项统筹文化发展战略、推进文化发展能力、促进文化价值增生的“软治理”模式,其价值目标在于形成文化认同,建构精神秩序,塑造文化心理。核心价值的生成是伴随人类社会文化观念的改变与价值观的变迁过程发生的,其本身需要在一种政治实践下引领开展并得以内化。首先,文化治理有助于充分发挥核心价值的启蒙意义,为核心价值的共生创造条件,增强思想认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与实现文化治理现代化在目标上不谋而合,都是为了增强社会文明理性,塑造良好的精神秩序,凭借积极向上的价值理念再建社会心理,引导社会向“好”,人民向“善”。其次,文化治理有助于克服意识形态边缘化危机,强化主流价值观教育。一种有秩序、有规则、有伦理意义的文化系统对一个政治系统具有根本影响。文化治理明显突出了文化的政治功能,凭借“治理”的法治意义与规范作用保障国家政治价值的高度整合,明确价值认同取向,有效地克服意识形态边缘化的危险,避免因信念信仰缺失所带来的价值冲突,使主流价值观通过文化治理的优化丰富其内容、增强其“魅力”。
2.制度层面:体现治理意涵,克服制度困境
凭借文化治理的科学治理结构,建构整体性的制度系统,使制度化、法治化的意涵实现系统的成长与成熟,为文化发展提供内原动力和外在保障,实现制度的静态完善与动态发展。
文化治理是完善国家治理的保障。现代化治理模式的型构是一个动态复杂的过程,须建立起与社会不同领域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治理体制, 文化领域的治理深化与借助文化功能的治理发展都是文化治理需要延拓的直接动因。国家治理模式的构建需要维护现代文明的基本价值,确立与公民行为观念趋向一致的文化要素与心理习惯,创造文化发展与治理高效的现代公民社会。建构国家治理模式需要一个充满活力、秩序良善的文化生态环境,推动文化生态环境培育现代化治理所追求的目标价值,也需要实现文化价值观和治理理念的高度融合统一,更好地发挥治理的价值功能。国家治理与文化领域的结构发育休戚相关,文化治理的运行主要是从影响国家治理的文化因素入手,考察引发治理困境的文化因素、促进治理转型、达成治理优化这一逻辑过程开展的[7]。文化治理是国家治理的一个子系统、子要素,其结构要素的变迁反映了国家治理结构形式的演化变迁。国家治理是演化、建构、融合、设计多重作用下生成的制度模式,文化治理则是国家治理多重作用过程中尤为关键的参与形态,为国家治理的发展拓宽了实践场域、增强了发展动力。
文化治理是化解制度困境的导向。当前,新型治理模式的深入发展不断强化着制度安排的作用,使制度密度显著增加,治理主体多样性、价值理念多元性、议题领域交叉性等问题,使制度安排过程中的复杂性、变动性、不确定性等因素增加,极大地影响了治理制度的实效性。从宏观层面来看,文化治理需要一整套功能高效的制度安排提供支撑,使治理过程层次分明,有章可循,不断优化文化治理制度的运行逻辑。文化治理所凭借的制度安排也要从治理困境出发,建立能够克服这种困境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并因此让规范文化治理的制度安排遵循治理制度化的一般过程,逐渐通过治理制度的形成、完善、调试来促进文化治理制度的渐进成熟,营造法治化、规范化的文化生态环境。从微观层面来看,文化治理客观上面临着如何处理文化发展过程中的公益性与产业化的问题。解决文化领域中的秩序失当、管理混乱、竞争失衡等难题缺乏制度化、法治化的依据,诸多文化运营管理机构间信任如何建立、权力如何配置、责任如何归属、利益如何均衡等,都是文化领域治理模式建立的现实挑战。文化治理作为一种求解文化发展现代化的创新与满足治理需求的尝试,真正是从现代化治理理念指导下探求有效化解文化体制改革制度困境的创新实践,制度安排要遵循治理制度化的一般逻辑,准确把握文化治理的静态结构与动态过程。
3.实践层面:扩大文化开放,彰显文化公益
通过文化治理在社会中形成的价值转换,传承、唤醒优秀文化价值。对外,要切实增强文化竞争力,在激烈的文化竞争中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文明进路;对内,要真正提升社会包容性,最大限度彰显文化为民服务的基本价值,引领社会文明风尚。
文化治理是扩大文化开放的基础动力。在文化全球化的复杂背景下,如何拓宽文化资源要素的竞争力关乎一国文化生存的根本保证,也为我们能更好地应对西方文明提供了新的文明进路。在此意义上, 文化治理承担着彰显我国文化竞争力的重任。文化开放是一个国家文化自信的表现,是国家核心价值对外宣示的关键所在,有助于增强国家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治理正是促进文化开放的新部署、新要求。从文化治理过程来看,文化治理凭借完善的治理体系、综合的治理能力更有助于文化资源的挖掘与阐发,丰富文化资源库;从文化治理方式来看,以治理模式带动文化开放,是谋求文化发展与世界文化动态发展相衔接的最佳选择,是文化融合背景下的自我调适与战略优化;从文化治理结果来看,文化治理是符合世界文化市场发展趋势的新变革,将促进我国文化资源的向外流动,以更加规范、高效、能动的方式提升我国文化竞争力,真正把我国建设成文化强国。
文化治理是彰显文化公共利益的现实需要。目前,对于何为“公共利益”①,存在着不同的学理解释。最普遍的界定是保障最大多数人共同一致的利益,是对利益关系的平衡与调适。文化公共利益主要是指文化发展过程中实现文化利益的优化平衡,调适不同主体间文化资源的合理分配,最大限度地保障文化利益的一致性、公共性及惠民性。文化治理保障了文化发展的基本方向,为体现文化公共利益提供了法理支撑与行政保护,符合“公共利益”发展的基本指向。从文化发展理念来看,文化治理既符合社会主义文化“共有、共享、共需、为民服务”的基本旨趣,也体现了治理内涵的“法治化”思维,为彰显文化公共利益提供了法治规范与保护。从文化发展方式来看,文化治理为文化创新既提供了内容创新的动力源,也提供了文化发展价值观创新的整合力,同时又为加强文化社会服务功能、加大文化公益创造提供了有力支持。从文化发展伦理来看,文化治理为彰显文化公共利益提供了秩序、规则意义上的引导,凭借更加规范高效的治理有力保证了文化公平公正,为实现文化和谐发展积聚了力量。
四、变革·创新:文化治理的路径选择
在国家治理的大格局下引入文化治理, 需要认识到文化治理权力维度之外增生的充满德性文明的治理过程,更要进一步明晰文化治理的核心目标与关键所在。首先,文化治理必须着眼于国家文化安全,确保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文化资源的再生产需要重视文化价值的规约,重视文化的精神引导和价值塑造,在文化发展的价值取向上要德法兼顾,坚守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文化战略底线,确立现代化的文化治理体系。其次,文化治理要遵循公共治理思维,形成多维治理的模式。通过引入多方参与的多主体治理格局,使文化治理在其目的取向、内在原则、行为方式等方面体现其合理性。再次,各治理主体相互赋权,协同治理。文化治理要纳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总体进程中,就必须使各治理主体相互支撑以适应现代文化发展的要求,将文化领域纳入法治化、市场化轨道也需要各文化部门、机构、组织协同共治。
1.架构科学规范的文化治理体系是推进文化治理的关键
准确定位政府在文化治理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就目前来看,国家治理的“元主体”应当是政府,明确政府在文化治理中的职能定位极其必要。政府在文化治理的政策制定和制度形成方面具有建设性作用,既是制度体系的制定者,同时也是制度体系作用发挥的执行者。政府是主控文化治理过程的“平衡器”,也是文化发展最大的责任主体,在治理过程中,要切实承担起相应的政治责任与文化责任。此外,政府应该提供必需的机制保障,合理分配文化权益,准确体现文化归属权,充分调动文化创新的积极性与能动性,努力营造规则平等的文化生态并将其作为制度再生的起点,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
政府必须准确把握文化发展现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当前我国文化建设存在许多弊端,如文化权力结构代表性不足,不管是从横向比较还是纵向比较,文化资源的分配都显示比较大的倾斜,文化建设上追求政绩的倾向也十分明显,忽视地区文化实际,造成既有文化资源浪费和文化设施利用率不高, 公共文化活动的普及范围十分有限。这些弊端造成了文化治理的困境,妨碍了文化治理能力的提升。对此,政府必须以身作则,不断完善制度安排,用新的制度关系来调整文化建设中权力关系的“越位”与“失位”,用健全的文化体制机制规范文化建设的全过程。
政府必须提供多元治理的机会平台并加以规范,认真贯彻“合作型治理理念”,制定规范文化领域中的行政行为、市场行为和社会行为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同时,政府还必须积极引导社会各类组织参与文化治理过程,尽可能提供更多的治理平台,合作治理、协同治理,使文化治理能力得到高效发挥。“治理不再是政府独大的自上而下的科层式管理,而是各种公共、私人机构共同参与其中,以对话、合作为基础的网络状机制。因而文化治理也不是政府对文化领域的单一化控制或干预,而是要吸纳各级、各类文化机构参与其中” [8](P144)。总之,在政府的主导下建立起科学规范的文化治理体系是实现文化治理现代化的现实保障,也是有效提高文化治理能力的基础支撑。
2.规范市场秩序是加强文化治理的基础
文化市场必须进一步规范,运营体系要更加科学合理,文化资源供给也需要优化配置。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关于“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明确提出了“建立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现代文化市场体系”的要求,这一表述直接体现了将现代化治理思想纳入文化领域的要求,也对寻求加强文化治理的方式路径指明了方向。
不断健全完善文化市场体系,充分激发文化市场活力,为文化治理提供保障。在文化市场中,政府因长期过多干预,职权划分不明晰,抑制了文化市场活力,导致文化资源的极大浪费。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要保障各类文化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优化文化企业的主体结构,使文化市场更多地承担起公共文化服务责任[9]。因而必须对文化市场的政策法规体系、金融财税体系以及基于市场条件下的行政干预体系进一步加以规范, 逐渐培育一套能够确保文化市场常态化发展的体制机制,从而形成一套符合现代化治理要求的文化治理体系,切实加强文化治理能力。“在新媒体时代,信息交流的空间被打破,文化领域摆脱自上而下的单向控制,转向基于‘国家-市场-公民社会’多维主体共同配置文化领域资源与权力的文化治理过程,并成为在‘文化制度、文化政策和具体文化管理’中有关权力的规则、意义的生产、资源的分配、认同的建立、价值的契合等多种力量相互交织的重要的治理场域。” [10]市场将是文化治理最核心的实践场域,市场机制也是强化治理的重要支撑。
文化发展要具备全球视野,重视培育新型文化发展理念,并主动纳入文化发展规划,使文化治理明确方向。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发展要为文化治理创造更大的机会,“低碳型”产业发展模式、“文化民权”等理念也应该融入产业发展规划。要将文化运营纳入到具有严密治理体系、多重发展能力、文化发展结构与功能协调共进的综合治理系统当中, 为文化发展确立正确的发展方向,保证文化运营的综合效益。要有效避免文化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调控文化市场运营,规范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发展道路,逐渐培育起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机制创新,从而推动文化市场大发展、大繁荣,最终实现社会文化秩序的合理性,避免出现文化发展的冲突困境,提升文化领域的话语建构能力。总之,发达的文化市场对于文化治理的契合点就在于其具有塑造社会文化秩序的条件,文化产品的消费更能直接形成社会的文化心理,而且辐射的范围非常广泛。可见,对文化市场发展的制度安排就具有治理意义和合法性需求,这就对文化市场的发展提出了更高标准的要求,也因此为强化文化治理提供了努力方向。
3.提升社会功能是深化文化治理的支撑
社会场域是文化治理功能发挥的基础平台,也是促进文化价值增生的“大熔炉”,应当加强社会结构的完善,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提供文化成长的载体,使文化治理获得实践依靠与价值参照。
社会中的公共文化服务必须得到切实加强。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公益性、平等性、便利性的要求积极开展文化公益活动;加强财政支持,改善文化设施的结构分布,努力提高文化设施的利用效率;丰富公共文化内涵,优化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在公共文化服务中要更加重视价值普及与核心价值观教育,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要从人员配置、经费投入、管理效益、评价标准等方面给予全方位的保障。治理过程中还应该重点培育一批透明度高、执行能力强、贴近基层的服务性社会组织,并规范其运营。文化治理应以“示范”与“规范”相结合的路径致力于构建核心价值体系与大众文化间的和谐关系与必要张力,突出人民群众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现代文化市场体系中的中心位置。
要建立一套相对成熟的反馈机制与监控体系以及时反映治理过程的系统集成与调适优化,注重文化价值增生的绩效评估与外部评价,创建多重规范检测平台,对治理的执行情况进行及时的监督与测验,重视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借鉴有益经验,使文化治理监控体系更加健全合理,更加科学优化。此外,伴随文化领域的新兴繁荣及发展的良好态势催生出一大批社会组织,如文化企业、文化产业研究机构、文化调研机构等,应将其纳入到文化治理的整体格局中,使渐进成熟的社会组织成为培育和再生文化价值观的重要载体, 民间性文化机构及文化中介组织的兴起说明了社会组织系统的培育是建设秩序良好的文化生态环境的重要动力源泉,必须予以重视。
结语
文化治理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对文化发展的制度化、法治化规范,确保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培养民族“文化根性”,培育社会核心价值。因此,文化治理蕴含着国家复兴的重大意义,含有现代化发展所必须的价值支撑。亨廷顿说“文化上孤独的国家其未来也必定是孤独的,这种孤独必然导致这个国家在其文化上缺乏与其他社会的共同性”[11](P293)。在当前社会,理解文化对于社会治理的本质关系十分重要,实现“文化善治”理应成为文化发展的价值追求。全球性文化战略的兴起显示了文化对于国家竞争力的影响力与感召力,具备文化自觉、培育“文化根性”成为助推文明再兴的普遍共识,精神文明发展成为时代命题,这些都依赖于建构一种现代新型文化体系,使文化治理与社会治理密切配合,统筹社会发展的物质层面与精神层面,不断丰富治理手段,用先进的理念来指导治理,用高效的治理来滋养文化,最大限度地用文化治理所体现的“价值性”来带动社会文明发展,引导文化治理主体的自觉发展,塑造治理模式的多元化,找准治理依据,抓住治理重点,不断加强治理制度体系的健全完善,使文化治理体系与文化治理能力相互协调,互动支撑,共同促进我国文化治理的现代化进程。
注释:
①参见迈克尔·罗斯金等著《政治学》,华夏出版社,第32 页. “公共利益”是一个行政学意义或法理学意义上的概
念,本文不涉及“公共利益”的法理维度及行政保护等层面的解释。笔者之所以引入“文化公共利益”,意在说明在文化建
设的实践行为上要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保障文化公平,平衡文化资源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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