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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涂尔干《社会学方法的准则》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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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95年发表的《社会学方法的准则》是自孔德在19世纪30年代(具体说应该是1838)出版了《实证哲学教程》以来,社会学的发展从最初的创建阶段到制度化发展阶段,涂尔干认为要将社会学从哲学中脱离出来,并区别于心理学,创建社会学的学科体系,像任何一门科学那样自立门户而独立传授,就必须发展出一套社会学的方法准则。

    涂尔干在书写这本书时社会学已经经过了大概半个世纪的发展,逐渐引起了许多人的注意。但彼时的社会学家很少留意于概括和界定他们用以研究社会事实的方法,而是关注于怎样将普遍的规律应用解释社会。因此,基于这个现实的需要,涂尔干着手制定出了一套在他看来更为明确的、更切合社会现象的特殊性的方法,成书于《社会学方法的准则》。在书中,涂尔干主要回答了1、什么是社会事实;2、观察社会事实的准则;3、区分正常现象和病态现象的准则;4、划分社会类型的准则;5、解释社会事实的准则;6、求证的准则等六个问题。

    【什么是社会事实】

    社会事实(也被翻译成社会现象,下同)不等于社会内部的所有现象,社会事实是普遍存在于社会之中并有其固有的存在,无论其在个人的身上表现如何;一切行为方式,无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够从外部给个人以约束的都叫做社会事实。从定义中概括来看,社会事实具有三个特征:普遍性、强制性和客观性。谈普遍性时需注意普遍的社会现象不等于社会事实,一个事件的普遍性是因为它是集体的,所以它是普遍的。强制性体现在它给予个人的约束,这种强制力在"我"心甘情愿的服从时感受不到,但"我"一去反抗它,它就立即表现出来。客观性是指它的存在不依存于个人,它也不依据人们的愿望或观念而改变。对于社会事实的界定需从三个方面综合考虑。同时涂尔干将社会事实界定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为社会学区分于心理学、哲学的发展做出了长远的打算。

    【关于观察社会事实的准则】

    基本准则: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观察;具体准则:摆脱一切预断;取一组预先根据一些共同的外在特征而定义的现象作为研究对象,并把符合这个定义的全部现象收入研究之中;从社会事实脱离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而独立存在的侧面进行考察。

    1、基本准则:把社会事实当作物来研究。这一准则的提出是针对当时社会学研究主要针对的是概念、观念(观念难以反映实在,难以发现实在的规律)而不是物所提出的:孔德承认社会现象是物,但他把社会进步,一种思想上的观念而不是物来研究;斯宾塞以他所做的预断代替他所说的物;伦理学、政治经济学都将观念作为他们的研究对象。所以,涂尔干认为要把社会现象作为物来研究即把社会现象作为构成社会学研究的出发点的实物论据来研究,这有利于加速社会学的发展速度。

    2、具体准则:摆脱一切预断,它是一切科学方法的准则。笛卡尔的方法论怀疑,培根的假象论与这一准则表达的意义相同。对于社会学家来说,无论是确定自己的研究对象,还是在进行论证的过程汇总都必须绝对禁止使用科学之外的和不是科学所需要而制造的概念,这一条准则所谈论的是社会学家所禁止的、不能有的思维观念,因此,它也被涂尔干认为是一种消极性的准则。第二条具体的准则是说社会学家在进行科学研究时,首先应该做的就是对于他们所研究的事物进行明确的定义,而这种定义往往只能从感觉出发,从感性材料中归纳出事物的特性,不过,它并不表现现实、外在的本质,而只是在研究之初在我们与我们所要研究的事物之间建立联系,事物的本质还需要通过研究来获得;第三条准则是说必需从科学研究的侧面来研究社会,社会事实越是充分地摆脱体现它们的个体事实就越能使人得到客观的表象。我们要学习自然科学中避免使用容易夹杂观察者的个人主观成分的感性材料,而只采用具有足够的客观性的感性材料为准则,这一点与基本准则相呼应。

    【关于区分正常现象和病态现象的准则】

    区分准则即为普遍性。涂尔干通过举例健康与疾病的评价衡量标准指出那些具有最普遍形态的事实称为正常现象,称其他事实为病态现象或病理现象,但需注意,一个事实只有根据它与所规定的种的关系才能说它是病态的或正常的,我们应该抛弃"一旦认为一种制度、一种习俗、一种道德准则是好的或坏的,就不加以区别地认为它们对于任何类型的社会来说都是好的或坏的。

    涂尔干将普遍性作为区分正常现象与病态现象的准则进一步引出凡是正常的即普遍的就是有益的,犯罪也不例外。犯罪作为一种普遍现象存在于任何社会、任何时期而被认为是正常的,尽管各个社会都认为犯罪是不好的,但是它不可能消失,它的存在具有必然性,从另一面来说,犯罪的存在也促进了法律和道德准则的发展。

    【关于划分社会类型的准则】

    在划分社会事实的正常或病态现象中,涂尔干提出了"社会种"的概念他认为一个社会事实所以被称为正常或病态现象需要从其所属的社会种中寻找。社会种的观念把科学研究所要求的统一性和事实中的多样性结合在一起,因为它"种内相似,种间差异"。关于社会种的研究,历史学家走在了哲学家和社会学家的前面,涂尔干在社会学领域也提出了"应该怎样划分社会种"这一问题,并将社会学领域中以构成和划分社会类型为认为的这部分社会学称为社会形态学。

    涂尔干将划分社会类型的原则表述为:首先,以最简单的社会或单环节社会为基础,根据社会表现出的融合程度对社会分类;其次,再在各类社会的内部根据最初的多环节是否融合为一体区分出各类社会变种。涂尔干据此将社会分为了四类:简单社会(单环节社会);简单的多环节社会;简单合成的多环节社会;双重融合的多环节社会。简单社会是在这个社会中没有比他自己还简单的社会的一切社会,它不仅现在只有一个环节,而且并不带有以往曾经有过数个环节的任何痕迹;简单的多环节社会是由简单社会再现而成的集合体,各个社会之间是并列的关系;简单合成的多环节社会和双重合成的多环节社会均是在前一种社会种的基础上融合而成。

    社会种的属性只能存在一代,因为不能逐代加强。"事实上,从原则上来说,新产生的社会与产生它的社会并不属于同一个种,因为后者系通过重新组合而产生的,是另一种全新的构成。"因此,在社会学上,种的类型除去那些由最普遍、最简单的标志所规定外,并不像在生物学上那样具有十分明显的轮廓。

    【关于解释社会事实的准则】

    涂尔干从效用与原因的关系出发指出说明一个事实有何效用,并不等于说明这个事实是怎样产生的和为何成为现在这个样子的,因为事实产生的效用虽然要以事实的特有属性为前提,但效用本身并不能产生事实。因此,涂尔干提出来了他关于解释社会事实的第一条准则,即"当我们试图解释一种社会现象时,必须分别研究产生该现象的原因和它所具有的功能。"这一点与韦伯关于原因动机与目的动机的划分有着同样的二元分析色彩。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总结出解释社会事实的第二条准则:"一种社会事实的决定性原因,应该到先于它存在的社会事实之中去寻找,而不应到个人意识的状态之中去寻找;一个社会事实的功能应该永远到它与某一社会目的的关系之中去寻找。"第三条准则:"一切比较重要的社会过程的最初起源,应该到社会内部环境的构成中去寻找,社会现象的功能也应当从社会现象与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来评价其价值。"

    涂尔干关于解释社会事实的准则总结来看就是社会现象的原因和功能都存在于社会内部,有关于社会事实的解释要从社会中寻找。

    【关于求证的准则】

    求证即证明一种现象是另一种现象的原因。涂尔干认为只有一种方法即共变法,比较两个社会事实同时出现或同时消失的情况,考察它们在不同环境下结合时所表现出来的变化是否证明它们是相互依存的,因为同样的结果总是有同样的原因,除此之外,契合法,剩余法,差异法都不适应于社会学求证的方法。但是我们也不要因为社会学只能用共变法来求证而认为它不如其他科学,因为这种不利情况可以通过社会学家在使用过程中应用多种多样的比较方式而得以弥补。在求证的过程中具体要遵循的准则包括:1、要解释某一较为复杂的社会事实,只有观察它所有的社会种中的全部发展过程才能做到;2、把比较的社会置于同一发展时期。

    【结论与思考】

    总之,涂尔干这本《社会学方法的准则》力图将社会学从哲学领域中摆脱出来,坚持客观的方法,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展开关于社会学方法的研究。作为21世纪的学子仍然可以从中汲取生命力,比如说在他方法论中的社会与个人,结构与行动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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